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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XX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12 06:08:51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134

  原告上海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XX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宏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岱青、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雷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办公室内装修消防设施进行施工改造,工程价款为人民币16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64,000元未付,原告经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000元为本金,分别自2014年9月2日及2014年12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被告辩称,因为原告施工的消防项目不符合施工要求,被告另外委托案外人重新进行了整改,被告为此额外支付了工程整改费,被告由此造成额外的损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上海市北京西路XXX号国立大厦的XX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内的办公室室内装修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价款160,000元;被告在签订合约后三日内支付本次工程的20%预付款32,000元(含税),合同签订后四十五日内支付本次工程的60%工程进度款96,000元,工程竣工后,经消防验收或备案后十日内支付本合同20%的余款32,000元;工程完工后,原告应书面通知被告验收,被告自接到验收通知三日内组织自行验收;自行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积极配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被告也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32,000元及第二期工程款中的64,000元。2014年11月7日,上海逢时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被告的委托,对系争消防工程检测后,出具了一份《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综合评定为本次检测合格。2014年11月21日,上海市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向被告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因被告未付清剩余的工程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诉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原告依约完成了消防工程的施工,系争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已报消防验收备案,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64,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系争工程不符合施工要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款人民币64,000元;

  二、被告XX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原告上海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9月2日起按人民币32,000元为本金计付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日起按人民币32,000元为本金计付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后为700元,由被告XX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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