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和有功 第六十七条 违法犯罪之后全自动自首,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过的,是投案自首。针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从轻处理或是缓解惩罚。在其中,违法犯罪比较轻的,能够免去惩罚。 被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和已经坐牢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部门还未了解的自己别的罪刑的,以投案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有揭露别人刑事犯罪,核实确实的,或是给予主要案件线索,进而得到破获别的案例等有功表現的,能够从轻处理或是缓解惩罚;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能够缓解或是免去惩罚。 违法犯罪后投案自首又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理应缓解或是免去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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