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被告潘某因犯猥亵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但在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期内均翻案,二审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以客观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发回重审。再审期内,被告潘某又属实承认了犯罪行为。 [分析]对潘某在再审期内投案自首,能不能评定为投案自首,有二种矛盾建议。 一种建议觉得,不可确认为投案自首。其原因: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嫌疑人自動自首并如实供述自身的恶行后,又翻案的,不可以确认为投案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理应确认为投案自首。”依据该表述,对全自动自首属实交待后翻案的,评定投案自首有严格要求的时间限制,即“一审判决前”。此案被告在一审判决前并沒有投案自首。发回重审的案子尽管法律法规可用一审程序流程,但再审与一审有实质的差别,不可以简易与一审相同同,因而即便其投案自首仍属一审判决后;二、法律法规对一审判决前不投案自首,即便 在二审期内投案自首,仍不属投案自首。此案被告早已一审、二审均沒有投案自首,发回重审与被告不投案自首拥有同时的联络。发回重审已比较严重消耗了司法部门資源,如还评定为投案自首,会产生异常的司法部门导向性,促进越来越多的被告存在心存侥幸,促长翻案之风。 第二种建议则觉得,可评定投案自首。其原因:一、发回重审是二审人民法院觉得一审客观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撤销原判,由一审人民法院对此案再次开展案件审理。案子发回重审时,原一审判决已被撤消,不产生法律认可。依据法律法规,再审案子由一审人民法院再行构成仲裁庭,依照一审程序流程,再次开展案件审理。再审中,被告可享受与原一审程序流程同样的起诉支配权,也就是再审后的裁定仍属一审判决,因而被告在再审期内又能如实供述的,还归属于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的“一审判决前”,故能够确认为投案自首;二、刑诉法开设投案自首规章制度的法律原意一是激励犯罪嫌疑人积极抓捕归案,二是减少司法部门成本费,提升司法部门高效率。此案被告在再审期内能投案自首悔过,表明其人身安全危险因素已有些缓解,有益于其悔过自新,完成酷刑的目地。因而对被告在再审期内投案自首,给予法律法规点评为投案自首,合乎法律原意;三、刑事诉讼法中,检察系统担负控告违法犯罪的职责,其理应向法院列举足够确认被告违法犯罪的所有直接证据,而被告沒有证实其罪的责任。此案被发回重审的直接原因,是检察系统搜集的证明不充足,质证不到位,而不是被告不投案自首。现被告投案自首,说明其已经有悔过的心,也为司法部门核实违法犯罪带来了便捷,评定其投案自首并适度从轻处理惩罚,并不会产生异常的司法部门导向性;四、在法律法规沒有限制要求的情形下,秉着有益于被告的标准,能够评定这类状况合乎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的“一审判决前”,评定为投案自首。 小编允许第二种建议。 法 律 顺风车 整 理 |
一种建议觉得,不可确认为投案自首
发布时间:2021-09-17 03:11:45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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