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桥下买卖毒品,为了50元的交易被抓获。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到来前夕,泸州叙永法院针对一起贩卖毒品案宣判。 2019年4月8日13时许,潘某志接到罗某强购买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后,在泸州叙永县叙永镇胜利桥桥洞处,贩卖了一小包价值50元人民币的毒品给罗某强。二人在交易完成后分别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民警当场从潘某志右侧裤包内查获人民币50元,从罗某强上衣右侧包内查获一小包外用白色封装袋、内用金色纸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 经对上述海洛因疑似物进行称量,净重0.055克;经提取送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本案系侦查机关采取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而破获的案件,毒品未流入社会。潘某志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吸毒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志违反国家法律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潘某志在庭审中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吸毒人员,虽不符合立功的法定要件,但在量刑时可以予以考虑。本案系侦查机关采取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而破获的案件,毒品未流入社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潘某志系初犯,但有吸毒劣迹,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判决,潘某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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