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朱甲、朱乙共商对受害人淡某执行打劫,2008年11月17日,二人持械进到淡某的居所内,朱乙用胶布绑住淡某手和脚,两个人劫得RMB数百元、储蓄卡二张。在质问出银行卡账号后,由朱甲承担看管淡某,朱乙出门取款。朱甲在朱乙告之登陆密码精确后,随后将淡某杀掉。朱乙则用淡某的储蓄卡获得一部分货款。 诉争聚焦点 此案的关键争论重点取决于各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怎样评定。一般来说,各侵权人因一同刑事犯罪造成 受害人身亡的,理应组成民事诉讼一同侵权行为,对受害者的致死結果担负连同承担责任。但该案中,受害人的致死結果系朱甲超过共商范畴的行凶个人行为而致,假如规定朱乙担负法律责任是不是具备合理化及其确定的法律规定? 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朱甲持械入户抢劫又有意杀掉受害人,犯抢夺罪、杀人罪,两罪并罚。朱乙持械入户抢劫,犯抢夺罪。与此同时,淡某的身亡虽系由朱甲的故意杀人罪个人行为导致,但朱甲与朱乙事前共商选用非法手段对受害人执行打劫,打劫历程中,朱乙亦积极主动用胶布绑住受害人的手和脚、封死受害人的嘴及其翻查受害人的钱财等个人行为,最后受害人也是在手和脚被绑的情况下被朱甲残害,由此裁定朱甲、朱乙对受害者的致死結果担负连同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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