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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有关罪行如何区分

发布时间:2021-09-06 02:33:16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21

  透支卡的诈骗罪是别人擅自盗取他人的透支卡的,针对这一透支卡的行骗也是包括了许多的罪行的,很多人全是不清楚这一信用卡诈骗罪的罪行要如何判断的。下边就要华荣律师事务所我为各位产生信用卡诈骗罪有关罪行如何区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瞧瞧吧。

  一、信用卡诈骗罪有关罪行如何区分

  一般状况下,信用卡诈骗罪罪与诈骗罪中间的界线不会太难区别,非常容易搞混的是根据不当手段获得别人透支卡并运用的情况。关键从下列一些层面差别:

  第一、犯罪客体不一样。信用卡诈骗罪罪不但侵害中国公民财产权利,并且还侵害我国商务管理纪律,归属于繁杂行为主体;而诈骗罪侵害的只是是中国公民财产权利,属单一的行为主体。

  第二、违法犯罪客观性这方面体现不一样。诈骗罪关键根据密秘盗取的形式得到受害者的资产,受害者通常处在主动情况;诈骗罪关键根据欺诈的形式让受害者自行交货资产,受害者通常处在自动情况。即信用卡诈骗罪罪主要是根据“冒充别人透支卡”的情况让受害者自行交货资产,受害者通常也处在自动情况。

信用卡诈骗相关罪名如何区分

  二、信用卡诈骗罪罪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罪的构成要件以下:

  1、本罪侵害的行为主体是信用卡使用规章制度和公与私财物使用权。

  2、本罪客观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侵权人选用虚拟客观事实或是隐瞒事实事实真相的方式 ,运用透支卡骗领公与私财产的个人行为。

  3、本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行为主体,普通合伙人可变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客观层面是有意,并且是直接故意,侵权人客观上还需要具备非法侵占罪公与私财产的目地。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可以组成本罪。在这里应强调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罪的各类个人行为中,侵权人因个人行为不一样,其犯罪故意也都有其特殊內容而各有不同。比如,应用假冒的银行信用卡和应用过期的透支卡开展行骗违法犯罪的,侵权人客观上务必明知道是仿冒或是废止的透支卡,不然,不可以组成本罪。在信用卡消费的情形下,区别真诚透现与透支信用卡,也应该从侵权人的有意內容来剖析,假如侵权人有非法侵占罪他钱物的有意,则是透支信用卡,相反,则是真诚透现。

  三、信用卡诈骗罪罪量刑标准

  本罪的量刑标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因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起诉:

  1、应用假冒的透支卡、以伪造的身份证件骗领的透支卡、废止的透支卡或是盗用别人透支卡,开展信用卡诈骗罪主题活动,金额在5000元之上的个人行为。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充别人透支卡”,包含下列情况:

  (一)拾得别人透支卡并运用的;

  (二)骗领别人透支卡并运用的;

  (三)盗取、收购、骗领或是以其它不法方法获得别人透支卡信息内容材料,并利用互联网技术、通信终端设备等应用的;

  (四)别的冒充别人透支卡的情况。

  2、透支信用卡一万元左右的个人行为。

  用户以不当得利为目地,超出規定额度或是要求限期透现,而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款后超出3个月仍不偿还的,理应确认为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要求的“透支信用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理应确认为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要求的“以不当得利为目地”:

  (一)明知道沒有偿还工作能力而很多透现,没法偿还的;

  (二)消耗殆尽透现的资产,没法偿还的;

  (三)透现后潜逃、更改联系电话,躲避金融机构催款的;

  (四)抽资、迁移资产,藏匿资产,躲避还贷的;

  (五)应用透现的资产开展违法违纪主题活动的;

  (六)别的非法侵占罪资产,拒不偿还的个人行为。透支信用卡的金额,就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标准下用户拒不偿还的金额或是并未偿还的金额。不包括利滚利、税款滞纳金、服务费等发卡银行缴纳的花费。

  之上便是华荣律师事务所我为各位产生信用卡诈骗罪有关罪行如何区分的所有内容。透支卡的行骗是要达到对应的起诉规范才可以立案侦查的。假如你也有大量的法律问题,热烈欢迎资询华荣律师事务所的有关刑事辩护律师,她们会给你作出技术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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