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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罪的定义

发布时间:2021-09-06 02:34:07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61

  信用卡诈骗罪罪的定义

  信用卡诈骗罪罪,就是指以不当得利为目地,运用银行信用卡开展欺诈主题活动,金额较大的个人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罪的构成要件以下:

  1.本罪侵害的行为主体是信用卡使用规章制度和公与私财物使用权。

  2.本罪客观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侵权人选用虚拟客观事实或是隐瞒事实事实真相的方式 ,运用透支卡骗领公与私财产的个人行为。

  3.本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行为主体,普通合伙人可变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客观层面是有意,并且是直接故意,侵权人客观上还需要具备非法侵占罪公与私财产的目地。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可以组成本罪。在这里应强调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罪的各类个人行为中,侵权人因个人行为不一样,其犯罪故意 也都有其特殊內容而各有不同。比如,应用假冒的银行信用卡和应用过期的透支卡开展行骗违法犯罪的,侵权人客观上务必明知道是仿冒或是废止的透支卡,不然,不可以组成本罪。在信用卡消费的情形下,区别真诚透现与透支信用卡,也应该从侵权人的有意內容来剖析,假如侵权人有非法侵占罪他钱物的有意,则是透支信用卡,相反,则是真诚透现。

  信用卡诈骗罪罪的本质特征

  信用卡诈骗罪罪在犯罪构成上具备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

  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求,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行为主体,只有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在犯罪主体中具有下列难题:

  1、企业能否变成 该罪的犯罪主体?对于此事学术界存在矛盾。否认说觉得,透支卡存有应用额的限定,企业无须冒此风险性去行骗这般小的金额的钱财。毫无疑问说觉得,企业用户在企业信念下能够 执行透支信用卡等信用卡诈骗罪个人行为,且实践活动中已发生了企业透支信用卡金额极大乃至尤其很大的案子。大家觉得,企业能够 也应该变成 本罪的犯罪主体。由于:

  (1)依照发售目标,透支卡分成企业卡和本人卡,企业即然能够 做为合理合法用户和运用人,自然可以执行如透支信用卡该类的行骗主题活动。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的容许透现额(不论是每笔透现额或是月透现额)都比自身要大,假如企业根据非法侵占罪目地开展透支信用卡,金额也是十分令人震惊的,但对企业惩罚却欠缺法律规定,显而易见是不适宜的。

  (2)依据刑诉法177条的要求,企业能够 变成 仿冒、伪造金融业票据罪的犯罪主体,企业为执行信用卡诈骗罪而仿冒透支卡是充分有可能的,如果不要求企业变成 信用卡诈骗罪罪的犯罪主体,那麼就只有就方式个人行为追责刑事处罚,而不可以追责目地个人行为的刑事处罚,不符牵连犯的产生标准。

  (3)邢事法律应具备灵活性,与其说特性相似的信用证诈骗罪能够 由企业组成,而信用卡诈骗罪罪只有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在法律上显著不融洽。

  因此,大家提议,刑诉法在修定时,应要求该罪既能够 由企业组成,还可以由普通合伙人组成。但是,在修定以前,只有依照罪刑法定标准,追责立即责任人的刑事处罚。

  2、应用过期的透支卡或是透支信用卡执行行骗的犯罪主体,是不是仅限合理合法用户?

  有见解觉得,应用过期的透支卡的核心既能够是用户,还可以是用户之外的人。但也有的人觉得只有由用户组成。对透支信用卡主体的见解颇多,具体来说,无非毫无疑问说和否认说二种。对于此事,大家建议是这二种主体只有是用户自己,用户之外的人除共犯外均不可以变成 犯罪主体。

  对废止的透支卡,不管因为什么缘故透支卡废止,别人(相对性于用户)假如能变成 主体,在其的确不知道是过期的透支卡时判罪惩罚,就有可能违反了主观因素一致的刑法原则。侵权人在应用过期的透支卡时,不管其是不是明知道该透支卡是不是废止,都必须 冒充别人为名执行行骗。因而,对别人应用过期的透支卡,能够 “冒充其他人的透支卡”的个人行为判罪解决。

  透支信用卡是相比于真诚透现来讲的。真诚透现是透支卡得到出现和运行的机制基本,透支信用卡是根据非法侵占罪为目标对透现支配权的乱用,个人行为特性则完成了从私法上毁约个人行为到公法上的刑事犯罪的变化,二者具备行为主体的同一性。别人为了更好地非法侵占罪公与私钱财持信用卡刷卡或是获取现钱,都算不上是透现个人行为,只是立即的行骗主题活动。

  透支信用卡行为主体是不是包含“骗领透支卡人”?有些人觉得,要对“骗领透支卡人”深入分析才可以下结论。倘若把骗领透支卡可分成真诚的骗领和故意的骗领,二者的区分取决于领到透支卡时能否有非法侵占罪公与私财产的目地。仅仅办理手续上的不健全开展骗领的,侵权人在领到后,假如遵循信用卡使用方法和规章的要求就在应用银行信用卡的,能够 称之为“真诚的骗领人”,假如为了更好地执行行骗主题活动而骗领的可称之为“故意骗领人”。“故意骗领人”以犯案为目地自然算不上透现难题,故不可以变成 该罪的犯罪主体。“真诚的骗领人”假如依照透支卡业务流程管理要求做事,则不具备刑诉法上的点评实际意义;其一旦执行了透支信用卡,应确定主观性上面有非法侵占罪的目地,这时候,大家又怎样判定其领到透支卡时有没有违法犯罪用意。因而,骗领人从犯罪主体视角分成真诚或是故意欠缺现实意义。正是如此,大家觉得骗领人不可以变成 透支信用卡的犯罪主体。

  (二)违法犯罪主观性要素。侵权人在客观层面是有意,并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

  必须 强调,刑诉法在修定后,该罪的罪行中并没有明文规定非法侵占罪目地,而在其他类别的盗窃罪中却要求了非法侵占罪目地(如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这类法律解决一定水平上造成了矛盾。有些人觉得理应严苛依照罪刑法定的规定,刑诉法明确规定目地的,该目地为必不可少构成要件,不然,就并不是必不可少要素。

  大家觉得,不管哪种类型的诈骗罪,非法侵占罪目地全是其必不可少要素。行骗犯罪行为是一种爱财性犯罪,个人行为实际上就蕴含了非法侵占罪目地,不管是不是明确规定,全是题中必然选择。对于刑诉法上的要求,不可造成矛盾,但凡明文规定非法侵占罪目地的,都是有相应的合理合法个人行为,如,集资诈骗罪相匹配合理合法的集资款个人行为,合同诈骗罪相匹配一切正常的合同纠纷案,包含本罪中的透支信用卡相匹配真诚透现,刑诉法恰好是为了更好地将刑事犯罪与合理合法个人行为区分,立法技术上才作这般解决。

  (三)犯罪客体要素。本罪的行为主体为繁杂行为主体,即透支卡的管理方法纪律和公与私财产的使用权。

  (四)违法犯罪客观性要素。本罪的理性层面主要表现为四种方式:

  1、应用假冒的透支卡。

  应用假冒的银行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罪的主要表达形式。仿冒透支卡具体有二种行为,一是彻底效仿真正透支卡的材质、方式、版面、样图及其磁条卡登陆密码等不法生产制造透支卡;二是在真正透支卡基本上开展仿冒,如在空缺透支卡上键入其他客户的的真正信息内容开展拷贝,或是在空缺卡上键入虚假信息等。此外,也有一些个人行为也归属于仿冒透支卡,如在原来透支卡上修改、伪造等。侵权人一定有应用假冒的透支卡的个人行为,才组成本罪。说白了“应用”,就是指运用银行信用卡的法律规定作用开展付款、消費、清算等个人行为。应用假冒的透支卡,能够是侵权人自身仿冒后应用,还可以是明明知道是别人仿冒的透支卡而应用,假如侵权人将假冒的透支卡售卖或是单纯性仿冒透支卡而并没有采用的,以仿冒、伪造金融业票据罪解决。

  对自身仿冒透支卡又采用的个人行为判定学术界存有争执。一种建议觉得,理应以仿冒金融业票据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罪数罪;另一种建议觉得,应依照牵连犯的标准从一重罪惩罚。在其中牵连犯说对什么是大罪又有矛盾:第一种见解觉得,二者法定刑同样,以結果个人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罪)论罪为宜。第二种见解觉得,应以仿冒金融业票据罪解决。由于仿冒金融业票据罪是行为犯,而信用卡诈骗罪罪是结果犯;前面一种无金额限定,而后面有金额限定。二者尽管法定刑同样,但显而易见仿冒金融业票据罪对侵权人更加严格,因而应定仿冒金融业凭据罪;也有一种建议觉得,侵权人仿冒后采用的,若金额较大,定信用卡诈骗罪罪,若金额达不上很大规范,定仿冒金融业票据罪。

  对于此事,大家的观点是,侵权人有应用自身仿冒的透支卡个人行为,与此同时又把仿冒的其他透支卡售卖或是交由别人应用的,理应数罪;假如侵权人单纯性为了更好地自己应用透支卡而假冒的,应用个人行为做到金额较大规范才组成牵连犯;对于在牵连犯情况中,什么是大罪,理应以方式的实际社会发展不良影响和可用的刑种、有期徒刑为规范,而不理应以法定刑的轻和重为规范;假如二者水平均非常,为总体反映危害行为的特点,以結果个人行为即信用卡诈骗罪罪判罪惩罚。

  2、应用过期的透支卡

  废止的透支卡就是指因法律规定缘故而丧失效应的透支卡。依据透支卡规章,能够造成透支卡废止的因素一般有下列多种情况:(1)透支卡超出有效期而全自动无效;(2)用户在期限内停用交还原发卡银行而无效;(3)因银行卡挂失而无效;不论是用户还是是非非用户,明知道是以上早已废止的透支卡而应用的,均以本罪论罪。

  应用修改卡是否应用过期的透支卡?修改卡依照相关要求,自然归入失效,但修改是在废止的真正透支卡上修改相关消息的仿冒个人行为,是透支卡肯定失效的缘故。而废止透支卡是真正透支卡由于法律规定缘故归入失效,并不是自始失效。因此 ,应用修改卡应归属于“应用假冒的透支卡”。

  3、冒充其他人的透支卡

  透支卡务必由用户自己应用是信用卡使用的全球性标准,依据此项标准,透支卡的所有权仅限用户自己,不可借于或出让。说白了“冒充其他人的透支卡”即指,非用户没经用户允许或是受权,私自以用户的为名应用透支卡,开展透支卡业务内的买东西、消費、获取现钞等行骗个人行为。冒充其他人的透支卡,侵权人一定有非法侵占罪的目地,这就将与使用家属、盆友的透支卡等类型上的冒充个人行为差别起来。

  冒充其他人的透支卡只指冒充其他人的合理合法透支卡,而不包括仿冒的、废止的透支卡。假如侵权人明知道是仿冒或是废止的透支卡而冒充的,应归属于应用假冒的或是废止的透支卡个人行为。

  冒充透支卡不但仅限于“刷卡”冒充,还可以无卡冒充。若有的金融企业在互联网技术上设定了透支卡在网上账号,透支卡客户还可以开展网络技术并在线支付,互联网金融清算系统软件为了更好地保障客户透支卡数据的安全性,给每一位客户的透支卡设定了独特的登陆密码,以避免 透支卡信息内容被别人故意盗取和应用。这类对策尽管加强了客户透支卡数据的安全性,但登陆密码自身也有可能被冒充或是被破解,侵权人根据破译的登陆密码,得到别人透支卡信息内容,从而占据别人资产,实质是假冒别人真实身份的行骗个人行为。因而,冒充客户账户密码开展在网上信用卡消费非法侵占罪别人财物的,也应列入信用卡诈骗罪罪。

  4、透支信用卡

  说白了透现,就是指用户在发卡银行账号上早已沒有资产或是资金短缺的情形下,依据开卡协议书或是经金融机构准许,容许其超出目前资产信用额度转出现钱或是刷卡消費的个人行为。透现本质上是金融机构为顾客带来的短期信贷,透现作用也是透支卡差别于其他金融业凭据的最显著特点。信用卡消费创建在用户优良的资信评估基本以上,因而,透现人仅限合理合法用户,非合理合法用户运用所持透支卡开展透现的,不可以确认为信用卡消费。透现可分成真诚透现和透支信用卡。

  真诚透现可分成彻底合理合法的真诚透现和不合理透现。彻底合理合法的真诚透现,指用户彻底遵循透支卡规章和开卡承诺,在订立或要求的信用额度、期内履行透现权,并按期偿还的个人行为。不合理透现,就是指用户违背了透支卡规章和开卡承诺,超出承诺或要求的信用额度、限期开展透现,但经发卡银行催款后立即偿还或是全自动偿还的个人行为。彻底合理合法的真诚透现与不合理透现的共同之处是个人行为平均沒有非法侵占罪的目地。其界线取决于,是不是遵循了透支卡规章和开卡承诺。不合理透现本质上是一种毁约个人行为,应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

  透支信用卡可分成一般违法性的透支信用卡和违法犯罪性的透支信用卡。一般违法性的透支信用卡,就是指侵权人以不当得利为目地,有意违背透支卡规章与承诺开展透现,贷款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个人行为。一般违法性的透支信用卡是行政部门违纪行为,应担负对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因为其社会发展不良影响较小,不涉嫌犯罪。违法犯罪性的透支信用卡就是指用户以不当得利为目地,超出規定额度或是要求限期透现,而且经发卡银行催款后仍不予偿还的个人行为。违法犯罪性的透支信用卡依照个人行为种类,又可划分为超额度的违法犯罪性透支信用卡和超限期的违法犯罪性透支信用卡。一般违法性的透支信用卡和违法犯罪性的透支信用卡相似之处取决于个人行为平均有非法侵占罪的目地,不同点取决于是不是实现了违法犯罪水平,实践活动中以是不是实现了法律条文的金额为规范。二者不仅卖量上的差别,并且也有质上的区划;

  区别以上透现的不一样种类,有利于大家对透支信用卡个人行为的评定。违法犯罪性的透支信用卡有以下要素组成:

  (1)行为主体要素。仅限合理合法用户。骗领透支卡人与别的非经申请办理程序流程而根据例如使用、捡取、收购、偷盗、打劫等个人行为拥有银行信用卡的工作人员,不可以变成 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主体。缘故上文已述,这里不赘。

  (2)主观性要素。侵权人的主观性罪行方式是有意,包含对要求额度、要求时间的明知道和非法侵占罪目地。侵权人的非法侵占罪目地一般根据对其手段的确定,经发卡银行催款后仍不予偿还既是个人行为的一个客观性层面,也是确定非法侵占罪目地的重要环节。确定全过程中,要差别具备主观性恶变的不予偿还与存有有效的各种因素的不可以偿还,前面一种是主观性不肯,后面一种是客观性不可以。透支卡的透现自身是一种高危的业务流程,金融机构应充足意识到其风险性成本费,假如用户在透现后,确属有不可抗拒等书面通知客观性上不可以偿还的,根据刑诉法的谦抑性,不可作违法犯罪解决。司法部门实际中,侵权人有以下个人行为,能够 确认其具备非法侵占罪目地:用户高额透现后卷款潜逃的;透现用以违反规定、犯罪行为导致透现账款没法偿还的;将透现账款用以放纵、购买奢侈品,大大的高于其真实付款功能的。

  (3)客观性要素。违法犯罪性的透支信用卡的理性层面有二种主要表现。一是,超出規定额度透现,经催款不还,此称之为超额度的违法犯罪性透支信用卡。说白了透现额度,就是指发卡银行要求的用户可采用的超出其具体储蓄账户余额上面的最大额度,包含每笔透现额度和月总计透现额度二种。超出额度透现的,发卡银行随时随地都能够催款。依照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实质,“不偿还”就是指在“接到发卡银行催款通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偿还”;假如侵权人没经催款全自动偿还或是在催款后偿还透现账款的,不因违法犯罪解决,组成不合理透现,担负相对应法律责任。

  另一是超出要求时间的透现,经催款不还的,此称之为超限期的违法犯罪性透支信用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准贷记卡透现限期最多为六十天,发卡银行有的要求为 1 个月。若透现额虽没超出额度,但超出以上限期,经发卡银行催款后并未偿还的,涉嫌犯罪。催款后侵权人偿还的时限为3个月。假如侵权人没经催款全自动偿还或是在催款后偿还透现账款的,不因违法犯罪解决,组成不合理透现,担负相对应法律责任。

  针对3个月的限期,小编觉得,信用卡诈骗罪罪近些年犯罪率呈持续上升发展趋势,在其中以透支信用卡为违法犯罪方式的占多数,在这里情形下,为有效的防止和三打击一整治,催款还贷限期尽可能减少,以避免 犯罪嫌疑人在催款后桃之夭夭,为破获产生多余的难度系数。因为侵权人与发卡银行签订时,已被明确告之可透现的最大额度与限期,其本不理应有意违背,经催款后又不予偿还,主观性恶变和非法侵占罪目地已不言自明,何必要给其长达3个月的限期?小编觉得,催款的限期以一个月为宜。

  对“催款不还”学术界也是有不一样了解。如有些人明确提出催款能够 催款的频率为根据,三次催告函无成效的,以违法犯罪解决。也有人觉得,对有运用信用卡消费作用开展高额行骗嫌疑人的,即能够 违法犯罪解决,无须以催款为必需,经立案侦查后偿还的,可视作退赃剧情。对以上见解,“三次催告函说”大家觉得并无可执行性,三次催款既增加了发卡银行的劳动量,又不可以避免 犯罪嫌疑人躲避侦察。“催款不必要要素说”虽能合理三打击一整治,可是有搞混民事诉讼与邢事界线之嫌。用户虽违规超量、逾期透现,但从个人行为实质看,仍归属于民事行为能力,没经催款即行立案侦查并选用强制执行措施,把邢事干预民事经济纠纷,有悖刑诉法谦抑性原则,并会导致刑诉法维护作用的太过扩大和确保作用的委缩。

  透现款还贷行为主体不仅仅仅限于用户,并且还包含贷款担保人。拒不偿还的解决标准是用户自己拒不偿还。因而,发卡银行立即向用户催款未果的,就可以评定违法犯罪,由于用户拒不偿还时,其非法侵占罪目地就可确定,合乎所有违法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其贷款担保人为其偿还了透现款,能够做为定刑剧情考虑到;发卡银行立即向贷款担保人催款的,贷款担保人偿还的,用户不创立违法犯罪;贷款担保人拒不偿还,但用户并不知道的,不涉嫌犯罪,用户知情人并不予偿还的,涉嫌犯罪。

  透现金额的确认上,应留意,在超额度的违法犯罪性透支信用卡中,透现违法犯罪金额就是指所有透现额度,并非超出额度一部分;透现违法犯罪金额就是指透现额度自身,而不包括贷款利息和逾期利息。

  信用卡诈骗罪罪的主要表现个人行为

  主要表现为下列几类个人行为:

  (1)应用假冒的透支卡。说白了仿冒的透支卡,就是指效仿透支卡的材质、方式、版面、样图及其磁条卡登陆密码等生产制造出來的透支卡。说白了应用,就是指以非法侵占罪他财物为目地,运用假冒的透支卡,骗领他钱物的个人行为。包含用假冒的透支卡购买商品、转出现钱,及其用假冒的透支卡接纳各类业务等。

  (2)应用过期的透支卡。废止的透支卡,就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不可以再次应用的到期的透支卡、失效的透支卡、被依规公布废止的银行信用卡和用户在银行信用卡的期限内半途停用,并将其交还发卡银行的透支卡,及其因报失而无效的透支卡。除此之外,应用过期的透支卡还包含应用修改卡。说白了修改卡就是指被修改过信用卡卡号的失效透支卡。这种透支卡自身因报失或撤销而被纳入冻结名册,但卡上某一个号被铺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用以躲避信用黑名单的查找。因而,修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类型。

  (3)冒充其他人的透支卡。冒充就是指非用户以用户的为名应用用户的透支卡而骗领钱财的个人行为。依据国内相关透支卡的要求,透支卡均仅限于合理合法的用户自己应用,不可借于或出让,这也是世界各国广泛遵循的一项标准。可是,假如透支卡与身份证件合放到一起而与此同时遗失,则有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造就冒充的机遇。这种拾得者或窃得者在获得别人的透支卡后,很有可能会运用用户发现丢失以前,或是运用冻结管理方法的时差,采用假冒卡住真实身份,效仿卡住签字的方式,到透支卡收单业务或金融机构买东西提款或体验服务项目,这种全是冒充其他人的透支卡开展行骗违法犯罪的几类普遍情况。

  (4)应用银行信用卡开展透支信用卡。透现就是指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顾客在帐户上已无资产或资金短缺的情形下,历经金融机构准许,容许顾客以超出其账上资产的信用额度支用账款的个人行为。透现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借款给顾客。说白了透支信用卡,依据《刑法》第一96条第二款的要求,就是指透支卡的用户以不当得利为目地,超出規定额度或是要求限期透现而且经发卡银行催款后仍不偿还的个人行为。真诚透现和透支信用卡的不同之处取决于侵权人在客观上的差别。二者在事实上全是导致了透现,但真诚透现的侵权人客观上面有首先用后还的用意,到时候偿还透现款和贷款利息,而透支信用卡的侵权人透现是因为将透现款据为己有,压根不愿还款或是都没有工作能力还款,在个人行为上采用外逃的方法避开负债。

  按照《刑法》的要求,侵权人不仅执行以上四种个人行为之一之外,还需要具有金额较大的要素。假如金额并不大,即便 有以上个人行为,也属违纪行为,不涉嫌犯罪。对于什么叫“金额较大”,现阶段暂无明晰的法律条文。但依据1996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本人行骗金额较大就是指5000元之上。信用卡诈骗罪罪的金额较大的起始点能够 参考此要求以5000元为宜。

  法律条文连接

  刑诉法第196条要求,有下面情况之一,开展信用卡诈骗罪主题活动,金额较大的,处五年下列刑期或是拘留,处以二多万元二十万元下列罚款;金额较大或是有其它情况严重剧情的,处五年之上十年以内刑期,处以五万元之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金额非常极大或是有其它非常比较严重剧情的,处十年左右刑期或是有期徒刑,处以五万元之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

  (一)应用假冒的透支卡,或是应用以伪造的身份证件骗领的透支卡的;

  (二)应用过期的透支卡的;

  (三)冒充别人透支卡的;

  (四)透支信用卡的。

  前述所称透支信用卡,就是指用户以不当得利为目地,超出規定额度或是要求限期透现,而且经发卡银行催款后仍不偿还的个人行为。

  偷盗透支卡并运用的,按照此方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規定判罪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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