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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牡丹花信用卡诈骗罪,免于刑事处分

发布时间:2021-09-06 02:34:09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08

  1974年9月出生于东营市滨城区的许某,于2007年5月到工商银行滨州市支行申请办理牡丹花信用卡一张,在7月5日其用此卡透现现钱一万元,截至2009年11月25日,透现款息达16369.66元。期内经金融机构工作员数次催款,许某仍不可以结清款息。金融机构报警后,许某迫不得已工作压力于2009年11月26日偿还1.三万元,并在起诉全过程中,缴纳退赔偿款3369.66元。

  人民法院觉得,许某以不当得利为目地,超出要求限期透现,并经数次催款仍不偿还,金额较大,其手段已组成信用卡诈骗罪罪。许某抓捕归案后自行投案自首,并已归还所有透现款息,剧情轻度,依规可免于刑事处分。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之要求,裁定许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免于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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