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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期5年6个月,罚款RMB6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1-09-06 02:34:10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25

  自2007年逐渐,被告路某依次在兴业银行信用卡、交行、深圳发展银行、招行、中信、中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了透支卡,并运用以上透支卡在当地北京海淀区等地刷信用卡消費,超出要求限期共透现RMB24余万元,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款后超出三个月仍不偿还。

  2010年3月11日,被告路某被抓捕。案发前,路某的亲属各自代其向兴业银行信用卡、中信还贷13余万元,还有RMB13余万元未退还。

  开庭审理中,被告路某表明,2007年她的食品有限公司尽管沒有亏本,但周转资金不动,那时候好几家金融机构到其企业说,办理信用卡刷金币能够 用以企业周转资金,因此她办了好几张透支卡用来透现TX。信用卡消费的钱关键用于给企业买原料、交水电气等。

  人民法院审判后觉得,被告路某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应用透支卡超出要求限期透现,而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款后超出三个月仍不偿还,金额极大,其手段已组成信用卡诈骗罪罪。由于被告路某复庭志愿投案自首,并融合其案发前在亲属帮助下退还了一部分账款,故人民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理惩罚。路某被朝阳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罪被判刑期5年6个月,并罚款RMB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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