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市初级人民检察院刑事判决书 (2000)海中俄刑初字
发布时间:2021-09-06 02:34:19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35
杨某某某透支卡骗案 (一审)
海南三亚市初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判决书
(2000)海中俄刑初字第42号
公诉行政机关 海南三亚市检察院。 被告 杨某某某,1964年4月13日出世,汉族人,高中文化水平,待业,四川省宣汉县人,住×××。1998年10月24日被刑拘,同一年12月25日被拘捕,现押于三亚市拘留所。 被告杨某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按,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4月11日以市检诉字(2000)第30号民事起诉书向该院立案侦查。该院审理后依规构成仲裁庭公布开庭了此案。三亚市检察院代理商检察员王忠华、朱国勤到庭适用公诉,被告杨某某某出庭参与起诉,此案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三亚市检察院提起诉讼控告:1998年10月16日至10月19日被告杨某某某持VISA透支卡六次到海南佳路达国旅国宾业务部刷信用卡提现,透支信用卡总共RMB125450元。 公诉部门觉得,被告杨某某某的个人行为已组成信用卡诈骗罪罪,应依规惩治。 经审判查清:1998年8月27日,被告杨某某某向中国台湾荷兰银行申请办理VISA透支卡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423550006951904)。同一年10月份,被告杨某某某窜到海南三亚市。自10月16日至10月19日,被告杨某某某持该透支卡在海南省佳路达国旅国宾运营一部分六次透支信用卡总共RMB125450元。 上述事实,有报案书、杨某某某讯问笔录、抓捕历经、调查研究报告、获取询问笔录等直接证据确认,经复庭质证,直接证据客观性真正,来源于合理合法,给予确定。此案证据确凿,直接证据的确充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目地,持透支卡透支信用卡RMB125450元,其手段已组成信用卡诈骗罪罪,应依规惩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之要求,裁定以下: 被告杨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被判刑期七年,并罚款RMB伍万余元,自裁定起效十日内向型该院付款。 (有期徒刑从裁定实行生效日测算,裁定实行之前现行标准关押的,关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止) 如不服气本裁定,可在收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根据该院或同时向海南高级法院明确提出起诉,书面形式起诉的应该递交上诉书原件一份,团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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