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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签名并盖公司章的贷款个人行为怎样判定?

发布时间:2021-08-24 05:21:50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39

  个性签名并盖公司章的个人行为是挪用资金罪吗?挪用资金罪,就是指我国工作员,运用职位上的便捷,贪污归本人应用,开展违法活动的,或是贪污金额较大、开展盈利主题活动的,或是侵吞金额较大、超出3个月未还的个人行为。

  案件:

  李某系某乡农业银行营业点的负责人,因为运营装饰建材做生意急需用钱,遂寻找聂某,告之营业点缺资金周转,要向其贷款二十万元,月息按10‰测算,年末就可以偿还。2008年3月20日聂某将二十万元存进李某的储蓄存款账号,当天,李某出示一份借条给聂某,并盖有某乡农业银行营业点的公司章。得款后,李某将这款用以运营装饰建材,还贷限期期满后,因为经营不佳,比较严重亏本,李某乏力偿还贷款。

  矛盾:

  针对李某在借条上盖上公司章的个人行为是不是涉嫌犯罪,怎样鉴定及解决有以下三种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李某的个人行为归属于职务行为,此案中李某仍未涉嫌犯罪,应按民事经济纠纷开展解决,由聂某向法院起诉某县农行。李某告之聂某是金融机构向其借条,且又盖上了公司章,应视作职务行为。聂某与农业银行中间的贷款个人行为违背金融业政策法规,应属失效,按合同无效解决,应由金融机构赔付聂某二十万元及贷款利息(按金融机构当期定期存款利率测算)。金融机构担负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李某追索。

  第二种建议也觉得李某不涉嫌犯罪,李某的个人行为系行为,应由聂某提起诉讼李某和某县农行,由李某担负偿还义务。金融机构因为存有管理方法上的过失,导致李某在借条顶盖公司章,应担负过错责任,即解决李某乏力还款一部分担负承担责任。

  第三种建议觉得李某占有运用公司章拿来的资产,其个人行为是侵吞个人行为,组成挪用资金罪。

  分析:

  小编赞成第三种建议。原因为:李某运用公司章借出账款后,农业银行就承担按承诺将贷款立即偿还的义务,所得的的贷款应视作农业银行的公款私存。李某将这款用以运营装饰建材,属贪污开展本人开展盈利主题活动,并且金额极大,是一种违法违纪个人行为,故前二种按民事经济纠纷解决的建议是不正确的。

  侵害的行为主体是我国工作员职务行为的廉洁自律性和公款私存所有权及金融管理方案。主观性层面是有意,并且以归本人应用为目地。李某是我国工作员,也合乎挪用资金罪的法律主体。故李某的个人行为组成挪用资金罪。

  (原文章标题:个性签名并盖公司章的贷款个人行为怎样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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