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判决书 (2010)普刑初字第273号 公诉行政机关上海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
被告林某因此案于2010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区大队刑拘,同一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上海市普陀区拘留所。
辩护律师朱某,上海某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事务所。
上海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X号民事起诉书控告被告林某犯贪污、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该院立案侦查。该院依规构成仲裁庭,公布开庭审判了此案。上海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分派检察员徐少芬到庭适用公诉,被告林某以及辩护律师朱某出庭参与起诉。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经案件审理查清:
(一)挪用资金罪的犯罪行为。
上海市某综合性运营服务中心(下称“某服务中心”)系创立于1992年的全民所有制公司。被告林某于2001年至2010年1月间出任该公司财务出纳。2007年4月至2009年11月,被告林某运用该职位便捷,选用从某服务中心出具贷记凭证或转帐支票,将资产转账给上海市某货运比较有限服务中心(下称“某公司”)的方法,依次十三次私自贪污总共RMB141.5万余元给某公司用以生产经营。在其中,2007年4月5日侵吞RMB8万余元,同一年10月9日各自侵吞RMB4.5万余元、RMB3万余元;2008年9月9日侵吞RMB10万余元,同一年9月25日侵吞RMB10万余元,同一年10月14日侵吞RMB15万余元,同一年12月11日侵吞RMB15万余元;2009年3月17日侵吞RMB15万余元,同一年5月14日侵吞RMB17万余元,同一年6月17日侵吞RMB10万余元,同一年7月17日侵吞RMB10万余元,同一年8月10日侵吞RMB10万余元,同一年11月2日侵吞RMB14万余元。
1998年3月,某服务中心与国有控股的上海市某项目投资购置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同注资创立了上海市某实业公司发展趋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公司”)。被告林某于1998年至2010年1月间出任该企业财务会计。2009年4月至同一年11月间,被告林某运用该职位便捷,选用从某公司出具贷记凭证或转帐支票,将资产转账给某公司的方法,依次五次私自贪污总共RMB190万余元给某公司用以生产经营。在其中2009年4月27日侵吞RMB20万余元,同一年5月19日侵吞RMB20万余元,同一年6月8日侵吞RMB50万余元,同一年8月31日侵吞RMB50万余元,同一年10月27日侵吞RMB5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林某已将侵吞的公款私存RMB331.5万余元所有偿还遇害企业。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
上海市某货运比较有限服务中心系由两位普通合伙人项目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被告林某于2004年至2010年1月间出任该企业出纳。期间,被告林某运用该职位便捷,选用获取现钱后以税票冲账的技巧,相继强占该企业资产总共RMB140万余元,依次存进其在工商银行的帐户中。被告林某将以上资产用以付款购房的钱及出借别人。
2010年1月12日,被告林某至上海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林某在开庭审判全过程中亦情况属实,并有证词,上海市司法会计管理中心出示的鉴定机构意向书,工行长寿路分行给予的被告林某的私人帐户明细帐,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付款凭证,尹某在上海农村银行业活期储蓄本年利润清单,帮助冻洁储蓄通知单及回执表、帮助中断房屋交易公函,侦察行政机关出示的工作情况等直接证据确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林某系国有制企业的财务会计,退休后被再次聘请,其在从业公务接待中,运用职位便捷,以本人为名贪污供别的企业开展盈利主题活动,情节恶劣,其个人行为已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林某又运用担任出任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出纳的职位便捷,将该企业金额极大的货款不法据为己有,其个人行为已组成职务侵占罪,依规应予以两罪并罚。上海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控告被告林某的罪行及犯罪行为创立。辩护律师有关被告林某侵吞的RMB140万余元归属于某公司经理个人财产并非某公司货款的辩护意见,与查清的客观事实不符合,故不予以采取。被告林某系投案自首,依规可对其缓解惩罚。被告林某在案发后将被侵吞款如数偿还了遇害企业,依规可对其从轻处理惩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要求,裁定以下:
一、被告林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刑期三年;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期三年;决策实行刑期五年。
(有期徒刑从裁定实行生效日测算。裁定实行之前优先关押的,关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
二、脏款依规追讨之后还遇害企业。
如不服气本裁定,可在收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根据该院或是立即向上海第二初级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起诉。书面形式起诉的,理应递交上诉书原件一份,团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xx 代理商审判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周xx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xx
|
上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1-08-24 05:21:55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76
TAG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