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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原经理薛某某贪污起诉

发布时间:2021-08-24 05:21:56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96

  挪用资金罪 实例
  案件详细介绍:北京市某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原经理薛某某某因贪污起诉。北京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日前一审理处薛某某某刑期三年,判缓5年。

2021年69岁的薛某某某,曾是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副教授职称,2002年从清华离休。案发后,薛某某某曾任北京市某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经理,直至2003年3月才被免除经理职位。

1994年,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与北京市玻璃仪器厂一同注资,开设全民所有制的北京市清华太阳能发电五金厂,薛某某某任法人代表。1996年,清华太阳能发电五金厂改革为某。

办案人控告,1999年10月,某将持有股权以RMB110万余元的价钱出让给德州市皇明太阳能技术性研究室,后面一种于1999年10月22日以借款的为名向某的账户银行电汇撤股订金RMB10万余元后,又于同一年12月28日将撤股款RMB100万余元以薛某某某为名存进建设银行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分行。

2000年6月15日,薛某某某到山东德州申请办理了100万余元RMB撤股款的转帐办理手续,将该笔款银行电汇至以其本人为名在建设银行海淀区分行清华园营业点设立的活期储蓄帐户内,但100万余元撤股款仍未在某的账务上给予入帐,银行存折由薛某某某存放。2002年8月4日,薛某某某私自将这100万余元撤股款调拨至其妻的存款帐户内,后用以为其姐薛祖瑛垫款购房的钱。

2003年8月至9月间,薛某某某将其于2002年3月至5月间存进金融机构的5张按时存款存款单,累计110万余元,交到某前男友老总程先生存放,并表明这款是山东省皇明撤股款,取回后一直未使用。

2005年6月,薛某某某在检察系统对其开展实地调查中,属实承认了上述事实,以上5张按时存款存款单均已冻洁,并扣留在案。

人民法院觉得,薛某某某做为我国工作员,运用职位上的便捷,贪污归本人应用,金额极大,其个人行为已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薛某某某在司法部门实地调查中,如实供述自身的犯罪行为,有投案自首剧情,融合其在案发后已经将所贪污所有偿还,人民法院对其缓解惩罚,宣布判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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