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贵阳市一农村信用社信贷员,采取虚假手段违法发放贷款37万元供他人使用,侵占贷款12万元私用,日前被贵阳市中级法院终审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例详情: 现年33岁的刘xx原系贵阳市乌当区野鸭农村信用社信贷员。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1月,刘xx经李某介绍,与周某认识。周某请刘xx帮忙贷款,因其不符合农贷条件,二人遂商量用假证件贷款。于是,周某提供15人假身份证复印件及印章给刘xx。刘xx利用职务便利,于同年12月至2003年4月期间,从野鸭信用社贷出小额农贷15笔共计30万元。2003年元月,李某向周某借款6万元。案发后,李某将这笔款交公安机关发还野鸭信用社的上级单位乌当区信用社。2004年12月12日,周某书面申请将其捷达轿车作价抵给乌当区信用联社,经评估后作价4.9万元发还乌当区信用联社。 2003年12月,在李某的要求下,刘xx利用职务便利,用伪造的林静等人的假身份证及印章为李某办理小额农贷4笔共7万元。2004年2月,李某打白条从野鸭信用社出纳处先后借走现金10万元。后刘xx又用伪造的冯杰等人的假身份证及印章,为李某补办了贷款凭证抵账。在乌当区信用联社调查小额农贷时,李某于2004年9月连本带息退还乌当区信用联社17.9万余元。 2003年9月至2004年4月,刘xx还利用担任信贷员的职务便利,用伪造的张煤等12人的假身份证及印章,从野鸭信用社贷出小额农贷12笔共计12万元。 贵阳市乌当区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刘xx有期徒刑10年,其余两名涉案人员也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宣判后刘xx不服,以债务落实,单位未蒙受损失,对其挪用资金罪的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量刑准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1-08-24 05:21:57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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