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工商时报报道:虽然只是一名金融机构的普通业务员,宋某某的手中却掌管着1.4亿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宋某某正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贷款用途,私刻国家机关部门印章和负责人名章,伪造金融票证等手段,贪污和挪用公款一亿余元,给国家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贪污犯、挪用公款犯宋某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据了解,今年48岁的宋某某,出生于湖南衡阳,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86年10月到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后更名为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任业务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宋某某在公司主要负责信托存、贷款和委托存、贷款的业务。 1992年至1997年间,宋某某先后开设并控制了京华实业总公司、京裕商行、富文泉公司、玉麒麟商贸中心、中科公司等五家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开立的多个账号。宋某某向公司隐瞒这些账号由自己控制并使用的事实,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贷款用途的手段,自己经办向上述单位的贷款并将贷款直接打入这些账号里,或者是予以侵吞,或者是用于投资房地产,或者炒股,经营牟利。 国家某部条财司曾经存入华融公司人民币1.4亿元,并在该公司开立了存款账户。此后,这1.4亿元存款主要由宋某某负责存贷款业务。宋某某利用经手此笔存款业务的职务便利,对本单位领导谎称条财司要取款,骗取领导同意后,利用其掌握的两张空白“委托付款凭证”,于1997年2月、4月从华融公司财务领取共计人民币2800万元的转账支票三张,后其私刻了条财司的财务章、人名章,并将该支票私自以条财司的名义存入其他银行,分五次将2800万元骗出,全部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富文泉公司在北京证券公司小西天营业部开立的股票账户内。同年5月,条财司索要1.4亿元本金余款时,宋某某从股票账户内提取500万元付给条财司,用该款偿还剩余本金。宋某某将余款用于申购原始股股票,后将原始股股票抛售后,将该款及营利款转入自己掌控的富文泉公司等单位的账户,用于非法拆借、归还富文泉公司等单位的贷款及个人欠款等。 1998年4月,条财司向华融公司调取2800万元的存款利息时,华融公司发现其委托存款账户上原先的2800万被他人取走,宋某某有重大嫌疑。同年5月,华融公司作出让宋某某下岗的决定,并要求宋与公司对账,宋某某感到大势不妙,便毁掉自己经手的原始单据后仓惶携款出逃。宋某某先后使用多个假身份,分别在长沙、广州等地开立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1999年6月16日,宋某某正躲在广州的住所守着电脑炒股票,被广东省公安机关抓获。宋某某终于在潜逃1年多后落网。 经法院审理查明,宋某某共计作案20起,其中贪污一起,贪污公款2300万元,挪用公款19起,挪用公款8259.6万余元,被挪用的款项于案发前归还7510万元,尚有749.6万元未归还。宋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总共超过1个亿。 2003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判处宋某某死刑。2004年8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宋某某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
TAG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