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身自由权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 第二十六条 侵害个人人身自由权的,每天的经济赔偿金依照我国上本年度员工日平均收入测算。 最高法院有关被限定人身自由权期内的薪水已由企业发放我国是不是还应付款被限定人身自由权的赔偿费的审批(2000年1月26日) 辽宁高级法院:你院1999年6月22日〔1999〕辽法委赔疑字第一号《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请示报告》函复,经科学研究,回应如下所示:国家赔偿是党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工作员违规行使权力侵害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导致的危害开展的赔付。国家赔偿与公司赔偿是这两种差异特性的弥补方法,不可搞混。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要求,赔偿义务行政机关应做出赔付决策。此复 最高法院行政部门审判庭有关赔偿费相关难题的回应(1998年3月18日) 云南高级法院:你院有关郭运森诉官渡大队"行政部门侵权赔偿"起诉一案相关难题的请示报告函复。经科学研究回应如下所示:拟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一种建议:即《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 (一)项所要求的因误工费降低的收益的赔偿费应按"我国上本年度员工日平均收入′具体误工费工日"的计算公式,所乘之积超出我国上本年度员工年平均收入的五倍的,亦只有按我国上本年度员工年平均收入的五倍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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