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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行为干预婚姻自由罪

发布时间:2021-09-24 02:05:06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81

  婚姻自由,是中国中国公民享受的一项关键的支配权,包含完婚随意和离异随意。在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推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人人平等的一夫一妻制。中国公民有权利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的需求决策完婚和离异,所有人都不可横加干涉和强制性。

  暴力行为干预婚姻自由罪,就是指以非法手段干预别人履行婚姻自由支配权的个人行为。“暴力行为”,关键指的是应用捆缚、完爆、禁闭室、强占等方式,使被干涉者不可以履行婚姻自由的支配权。“暴力行为干预”是组成本罪的首要特点,沒有恐吓威胁的,不组成本罪;假如侵权人采用的暴力倾向,不能干预受害人履行婚姻自由支配权的,不组成本罪。

  必须强调的是,暴力行为干预婚姻自由在沒有导致受害人身亡的情形下,仅有受害人向司法部门明确提出控诉的才解决,针对受害人不控诉的,司法部门不可以积极审理,也不可以追责侵权人的刑事处罚。自然,假如受害人受强制性或是吓唬而没法告知的,检察院和受害人的直系亲属还可以告知。而暴力行为干预别人婚姻自由导致受害人身亡的,归属于民事案件,无须由被告方向司法部门明确提出控诉,司法部门可根据自身的管理权限提到起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以暴力行为干预别人婚姻自由,未引起受害人身亡的,处二年下列刑期或是拘留。以暴力行为干预别人婚姻自由,导致受害人身亡的,处二年之上七年下列刑期。“导致受害人身亡”,关键指的是因为侵权人恐吓威胁干预别人婚姻自由,导致受害人自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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