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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村民委员会大选的情形与毁坏大选罪的方式

发布时间:2021-09-24 02:05:07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27

  毁坏大选罪,就是指在大选各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味着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时,以暴力行为、威协、蒙骗、行贿、仿冒大选文档、谎报大选投票数等方式毁坏大选或是防碍选举人和意味着随意履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恶劣的个人行为。本罪在理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在大选各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时,选用多种方式毁坏大选或是防碍选举人和意味着随意履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恶劣的个人行为。换句话说,毁坏大选罪所称的大选,专指对各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味着的大选及其对党政机关领导人员的大选。在农村,一般指城镇一级人民代表和城镇府领导人员的大选,不包括村民委员会的大选。

  殊不知,在当今村民委员会大选中,存有违背选举程序、以暴力行为、威协、蒙骗、行贿等不恰当方式毁坏大选等比较严重个人行为。《人民日报》2003年8月21日报导,陕西省xx市xx乡xx村,农户年人均纯收入不够1000元,在村委会主任大选中却有些人给出了高价---2三十万巨额买村委会负责人。在大选中,因为村支部书记、村大选联合会负责人史吉堂的挑唆、方案策划,村委会主任侯选人王xx贷款2三十万元分到群众拉选票,結果当上村委会主任。俩位办公室副主任侯选人也各自向群众派发14.5五万元后顺利入选。近期新闻媒体透露的广东增城xx镇xx村的两大阵营侯选人竞相酒宴全村人9000多群众用餐。彼此斥资上百万邀约群众用餐是非常典型的以钱财的能力危害大选的结论是一种变向的贿选,与跑官要官特性一样极端,在广大群众中导致谁富有,谁入选的不良影响。有一些地区还发生封建社会阵营仰头的迹象,一个村子产生二姓或三姓对立面的局势。针对现阶段很多出现的毁坏村民委员会大选的比较严重个人行为,给乡村社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伤害。

  依照刑法学的通说,刑事犯罪的三特点是个人行为的社會不良影响、邢事违法性和需负惩罚性。在其中社会发展不良影响是违法犯罪的本质。毁坏村民委员会大选个人行为的社會不良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但当前在我国刑诉法找不着以上情形的邢事违法性。在我国1979年刑诉法和1997年刑诉法中要求的毁坏大选罪,要不限制为违背选举法的要求……,要不限制为在大选各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味着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时……,这样一来,在村委会大选中的作弊个人行为就钻了法律法规的系统漏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修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依然沒有对毁坏村委会大选的情形要求刑事处罚的条文。该法只要求,毁坏村委会大选的,其入选资质失效,并沒有规范要追责相对应的刑事处罚。此外,2002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对以暴力行为、威协、蒙骗、行贿、仿冒选举票等非法方式毁坏大选或是防碍选举人依规履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及其对控诉、举报大选违纪行为的人开展抑制、残害的,要依据剧情轻和重分別给与依法查处,组成违背突发事件应对手段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办理,这显而易见欠缺相对应的打压幅度。因而以上违纪行为的邢事可罚性依然找不着根据。

  因而,理应将毁坏村民委员会大选的比较严重个人行为列入刑诉法的调节范畴,要求为违法犯罪,其原因如下所示:

  一、毁坏村民委员会大选的方式有着明显的社會不良影响。村民委员会大选的目标尽管并不是各个人民代表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可是,村民委员会是乡下更为关键的机构,村民委员会的组员担负着帮助本地市人民政府从业一些行政管理学的工作中,在其从业这种运动中,其真实身份是以我国工作员论的,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具备关键功效。村民委员会大选主题活动与党团组织以及他社团组织、机关事业单位里面的竞选主题活动不一样,其重要程度不逊于大选各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象征和党政机关领导人员。一方面,在我国有近7一万个村民委员会,她们是党在农村的掌权基本,假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不可以确保身心健康井然有序开展,农户民众的意向无法得到真正反映,这些公平正直,勤政廉政,带领脚踏实地,热情为民众服务项目的人,就选不进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本不稳固,一定会危害乡下的平稳。另一方面,在我国是一个农牧业人口大国,有9亿农村人口,五亿多选举人,其素养良莠不齐,再加上数千年来的大家族、宗族观念在农村的危害,有的地区家族分歧还体现得特别突显。一些地区难以避免还会发生以暴力行为、威协、蒙骗、行贿等方式毁坏大选或是防碍选举人随意履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状况。假如不给毁坏村民委员会大选的方式给予强有力严厉打击,就无法维护村民委员会大选依规开展,也必定危害乡村全面进步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由此可见,毁坏村民委员会的大选,具备明显的社會不良影响。[page]

  二、毁坏村民委员会大选的情形与毁坏大选罪的方式在实质上有着一致性。依据要求,村民委员会大选是一种依规开展的竞选主题活动,它是群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要反映,毁坏该大选的方式立即侵害了群众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毁坏大选罪的手段侵害的行为主体也是个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这2种个人行为在实质上有着一致性。

  三、对毁坏村民委员会大选的方式开展刑事处分,合乎在我国民主法治基本建设的事实必须 。在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乡村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沒有乡下的民主化和法制,在我国民主化和法制的商务大厦是不能创建的。村委会大选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和法规所规范的法律规定大选,是提升基层民主基本建设的最重要的对策,理应以酷刑的办法来多方面维护,严厉打击毁坏村民委员会大选的个人行为,保证此项民主制度不会受到毁坏,以维护保养村民委员会大选的权威性,发展趋势基层民主化。

  小编觉得,为了更好地合理地维护群众的民主权利,确保村委会大选工作中的顺利开展,必须将刑诉法第256条毁坏大选罪的外延性扩张到毁坏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大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在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后提升第二款:毁坏村委会大选,情节恶劣的,按照以上要求惩罚。与此同时,将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酷刑一部分作一调整:将处三年以内刑期、拘留或是夺走民事权利改成处三年以内刑期、拘留或是管控,处以或是单处夺走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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