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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恐吓财务会计、统计人员罪

发布时间:2021-09-24 02:05:08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738

  威胁恐吓财务会计、统计人员罪,就是指企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团队的领导人员,对依规执行《会计法》、《统计法》个人行为的财务会计、统计人员,滥用职权、生产制造托词、编造谎言开展威胁恐吓的个人行为。

  《会计法》要求:“企业领导人员或是别的工作人员,对依规执行《会计法》岗位职责的财务人员开展威胁恐吓,给与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统计法》要求:“地区、单位、企业领导人员对回绝、抑止、伪造统计数据或是回绝、抑止、虚构虚报数据统计个人行为统计人员开展威胁恐吓,给与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本罪的基本特征是:

  一、本罪侵害的行为主体是财务会计、统计分析的人身自由权、民主权利和我国对财务会计、统计分析的管理方案。

  二、本罪在违法犯罪客观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

  1、侵权人有违背《会计法》、《统计法》的个人行为;

  2、侵权人渎职犯罪、生产制造托词、编造谎言对财务会计、统计人员开展威胁恐吓;

  3、侵权人选用了“停产、停薪水、防护、不法拘押、陷害等技巧对财务会计、统计人员开展威胁恐吓的个人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独特行为主体,即侵权人务必具有企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团队领导人员的资质才可以组成本罪,其犯罪对象务必是依规从业财务会计、统计工作总结的工作人员,不然不组成本罪。

  四、本罪在客观领域的主要表现为有意,与此同时具备威胁恐吓的目地,即侵权人是在明知道的情况下有意执行威胁恐吓的个人行为,而且期待这个結果产生。

  威胁恐吓财务会计、统计人员罪,刑诉法要求:处三年以内刑期或是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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