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扇动少数民族憎恨、民族歧视罪

发布时间:2021-09-24 02:05:10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25

  扇动少数民族憎恨、民族歧视罪,就是指运用中华民族、宗教信仰的风俗习惯、信念,挑动中华民族中间的憎恨和信岐视,毁坏党的民族平等、团结一致、互帮互助的制度和国家政治平稳的个人行为。

  扇动,是激励、劝降或用别的方式激发起一种心态的个人行为。

  本罪的基本特征是:

  一、本罪侵害的行为主体是党的中华民族、民族宗教政策、毁坏我国的统一、中华民族的团结一致;

  二、本罪在理性层面的主要表现为:

  1、违背党的中华民族、民族宗教政策;

  2、扇动中华民族、宗教信仰岐视和憎恨;

  3、情节恶劣的个人行为。

  民族歧视,就是指一个中华民族对另一个民族文化的不公平的观念和心态。

  中华民族憎恨,是因民族歧视和分歧而引起的一中华民族对他中华民族的强烈不满和讨厌的民族情绪和中华民族心理状态。

  宗教信仰岐视,就是指一种不公平的宗教信仰见解和心态,他特指不一样信念中间和同信念中间和同一信念中间不一样派系的不公平见解和心态;

  宗教信仰憎恨,就是指不一样教派中间和同一宗教信仰中间不一样派系的强烈不满和憎恨。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行为主体,即法定年龄十六周岁之上、具备法律责任工作能力的中国人、国外中国公民、无国籍中国公民。

  四、本罪在违法犯罪主观性层面主要表现为有意,过错造成中华民族、宗教信仰中间的分歧不组成本罪。

  扇动少数民族憎恨、民族歧视罪,刑诉法要求:

  一、处三年以内刑期、拘留或是管控,或是夺走民事权利;

  二、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之上十年以内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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