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被拐卖人口、少年儿童的个人行为,在较大水平上促长了拐卖人口、少年儿童违法犯罪,是这类违法犯罪层出不穷的一个关键缘故。为维护女性、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此罪,是十分必要的。 “收购被人贩子的女性、少年儿童”,就是指不因出售为目地,用钱财、钱财收购被人贩子的女性、少年儿童的个人行为。收购的效果是为了更好地“完婚”、“收留”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对于此事个人行为,处3年以内刑期、拘投或是管控。 收购被人贩子的女性,又强制与其说发生关系的,按收购被人贩子的女性罪与猥亵罪数罪。收购被人贩子的女性、少年儿童,又不法夺走、限定其人身自由权或是有损害、污辱等刑事犯罪的,除按收购被人贩子的女性、少年儿童罪惩罚外,还应依据其所犯别的各罪,推行数罪。对被人贩子的女性、少年儿童收购后又出售的,按拐卖人口、少年儿童罪判罪惩罚。收购后,假如依照被拐卖人口的意向,不阻拦其回到原住地的,对被买少年儿童沒有凌虐个人行为,不阻拦对其开展拯救的,可以不追责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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