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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被人贩子的女性、少年儿童罪

发布时间:2021-09-24 02:05:14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43

  收购被人贩子的女性、少年儿童罪,就是指不因出售为目地,收购被拐骗、绑票的女性、少年儿童的个人行为。

  本罪的基本特征是:

  一、本罪侵害的是女性、少年儿童的人身权和人身自由权。人,是不可以当做产品定价或经商议标价交易的,

  收购人把被人贩子的女性、少年儿童做为产品收购,是蔑视别人人格特质、踩踏别人人身自由权的个人行为;

  二、本罪在违法犯罪客观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

  1、违背中国法律的要求;

  2、选用以下方式之一执行了收购被人贩子的女性、少年儿童的个人行为;:

  A、以钱财收购被人贩子的女性、少年儿童;

  B、以化学物质交換的方法收购被人贩子的女性、少年儿童。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行为主体,即法定年龄十六周岁之上、具有刑事处罚工作能力的中国人、

  国外中国公民、无国籍中国公民;

  四、本罪在客观层面主要表现为有意,即侵权人明知道收购的女性、少年儿童是被出售人拐骗、绑票的,

  出自于本身的须要而有意收购,并积极主动追求完美这些結果出现的个人行为。

  收购被人贩子的女性、少年儿童罪,刑诉法要求:

  一、收购被人贩子的女性、少年儿童,处三年以内刑期、拘留或是管控;

  二、收购被人贩子的女性、强制与其说发生关系的,按猥亵罪惩罚;

  三、收购被人贩子的女性、少年儿童,不法夺走、限定其人身自由权或是有损害、污辱等刑事犯罪的,

  按刑诉法的相关要求惩罚;

  四、收购被人贩子的女性、少年儿童,并有上述情况二种个人行为的,按数罪的要求惩罚;

  五、收购被人贩子的女性、少年儿童又出售的,按拐卖人口、少年儿童罪判罪惩罚;

  六、收购被人贩子的女性、少年儿童,依照被买女性的意向,不阻拦其回到原住地的,并对收购的小孩沒有凌虐个人行为的,

  不阻拦对其拯救的,可以不追责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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