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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将绑架罪加剧剧情要求

发布时间:2021-09-24 02:05:15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11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将绑架罪加剧剧情要求为“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是残害被绑架人的”……小编觉得将可用死罪的条

件仅限“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是残害被绑架人”的状况,非常容易导致轻纵犯罪分子,不利三打击一整治。司法部门实际中有很多绑票案子,虽未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但社会发展不良影响十分比较严重,如以非常残酷的方式致受害人残废的,有一些侵权人为威胁被绑架人家属或使其没法逃走,选用割耳、断足、挖眼等极其残酷的方式致其残废,若依故意伤害的結果加剧处决,最大刑为死罪,但依据刑诉法对绑架罪的要求,对绑票全过程中的寻衅滋事个人行为,定绑票一罪,其法律规定最大刑为有期徒刑,而在绑票全过程中的寻衅滋事个人行为是一种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很显著违反罪刑相一致标准。此外“残害”一词并不是法律法规术语,在这里只指直接故意?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兼而有之?含意模糊不清,非常容易造成歧解。
  综合性本罪特性及其司法部门实践活动,小编提议对绑架罪的加剧组成可作下列改动:“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处死刑:(一)绑票集团公司的首要分子;(二)致人死亡或以非常残暴方法致人受伤导致比较严重残废的;(三)绑票多的人、数次或威胁恐吓金额非常很大的。在其中第二种情况,除致被绑架人伤亡外,还应包含为清除抵抗破坏力其法定监护人、维护人的状况,但在绑票全过程中侵权人出自于别的动因破坏力其法定监护人、维护人的应推行数罪。”
  创作者企业:江苏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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