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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罪具备如下所示组成特点

发布时间:2021-09-24 02:05:17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27

 拘禁罪具备如下所示组成特点:

  1.本罪侵害的行为主体是其他人的人身自由权支配权。人身自由权是信念随意与行動随意的统一,而不是简单的信念随意。例如爸爸不符合孩子节假日日去游玩景点去玩的规定,不给与去玩花费,并无侵害人身自由权之处。人身自由权既是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关键內容,也是别人履行民主权利的主要标准。

  2.本罪在理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伤害或是以其它方式不法夺走别人人身自由权的个人行为。故意伤害的具体方法并无限制,既能够是强制的,还可以是是非非强制的;既能够是做为,还可以是不当作。说白了夺走别人人身自由权,是挑唆别人没法离去一定的住所,即别人的主题活动随意彻底被控制在一定的区域区域内,并不断一定的時间。

  3.本罪的核心为一般行为主体。凡法定年龄16周岁、具备法律责任工作能力的人,均可组成本罪。已满14岁不满意16周岁的人对别人故意伤害,剧情一般的,不辜负刑事处罚。可是,恐吓威胁致人残废、身亡的,组成由拘禁罪转换而成的故意伤害罪(受伤)罪、杀人罪,依据刑法典第一7第第2款的要求,需承担刑事处罚。

  4.本罪在客观层面是出自于有意,而且具备不法夺走别人人身自由权的目地。为索要负债而不法扣留、拘押别人的,亦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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