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刘某与自身的老婆发生了不正常关系,被告弥某便数次对林某勒索钱财,近日,河南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弥某做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其刑期四年。 人民法院查清,受害人林某与被告弥某的老婆谢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5月的某日夜里,林某乘谢某值夜班之机,二人在监控室发生了关系,被被告弥某现场发觉,弥对林某开展了施暴和责怪。以后的12月份,被告以这件事为由,依次75次向林某索取现钱总共36630元,药物使用价值150.5元,清华大学洗浴中心澡票使用价值195元,烟草4895元,总额达41875.5元。 人民法院觉得,被告弥某在发觉其妻与别人有不恰当两性关系时,并不是依法办理,只是由此为托词,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威协、威胁别人,强制索取金额极大钱财,其手段已组成敲诈勒索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要求,人民法院提出了以上裁定。 |
上一篇:刑事赔偿中侵害财产权利理应补偿的范畴包含二种状况
下一篇:犯本罪的组成是什么?
TAG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