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1月,黑龙江瑞泽富沃林地住户王某猜疑女友陈某(二人同居关系)与商人张某关系暧昧,便造成抓奸勒索张某金钱之念,某日,王某假称到异地做事当日不 归,离去陈某的住所后便在在黑暗中对张某陈某追踪监控,晚9时左右,王某跳院障住院将张某陈某堵在房间内,李便对张某暴打致其轻伤,并叫张某取出的身上的 1十元钱,嗣后,王某趁机敲诈勒索,嘱咐张某跟亲人打电话,拿二万余元钱私了这事,不然将其送公安部门解决,赵允许后写出欠据,王某为取得二万余元钱,又分配 甲、乙、丙等人对赵照看两天,张某亲人报警后,王某被抓捕。 案审全过程中,审理案件工作人员对照看张某的甲、乙、丙三人的判定毫无疑问议,但对刘某的个人行为判定发生多种多样矛盾建议,关键聚集在下面二种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王某的方式组成了抢夺罪。原因是王某主观性上具非占据的目地,客观性上对受害人现场执行了非法手段,并现场劫取了金钱,其情形合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建议觉得,王某的方式组成了敲诈勒索罪。原因是王某并以占据为目地,凭着向公安部门揭发受害人的个人隐私相威胁,强制索要金额较大的金钱,其情形合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案子递交瑞泽富沃林地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后,检委会委员会们开展了用心探讨,觉得: 一般状况下,敲诈勒索罪与抢夺罪是不会太难区别的,敲诈勒索罪和抢夺罪均属侵犯财产罪,侵权人主观性上面以非法侵占罪别人财物为目地。但敲诈勒索罪的方式仅限威 胁,而抢夺罪的方式除威协外,还能够是暴利或选用麻醉剂等使受害人不知道抵抗、不可以抵抗的方式 ,进而做到强制劫取钱财的目地,其关键特点主要表现为2个“现场” 性,即威协的现场性和获得钱财的现场性。说白了“现场性”其实际反映有下列三个特性。一是因为抢夺罪是同时应对被打劫人当众开展劫财个人行为,因此 其威协只有是 立即向被打劫人发送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协既能够是同时应对被敲诈勒索人传出,还可以是是非非应对式地传出,如根据信函、电子邮箱、电話、第三人转达等方法威协被 敲诈勒索人。二是因为抢夺罪是以现场获得受害人的钱财为总体目标,因此 为清除受害人的抵抗,其威协內容要具备现场大肆宣扬的概率,故抢夺罪的威协只有是以立即侵 犯受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威协为內容,如破坏力等,胁迫受害人拿出钱财,不然,就现场恐吓威胁,一旦受害人抵抗,抢劫者便会现场殴打,威协的信息具备执行的及时 性。而敲诈的影响则并不是这样,其內容多是以损坏人的声誉、告发个人隐私等对被敲诈勒索人开展威胁,即便是暴力行为威协,其威协要执行的暴力行为一般都不立即偏向被敲诈勒索 人,只是偏向被敲诈勒索人的亲朋好友等,进而实现对被敲诈勒索人开展威胁的目地,不然,就并不是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只是抢夺罪的威协。因为从执行敲诈个人行为到完成敲诈勒索 目地必须有一个全过程,因而敲诈的危害或威胁不具备执行的及时性,一般全是威协要在未来某一時间大肆宣扬。三是因为抢夺罪的威协具备执行的紧迫性,其效 果便是使受害人现场遭受精神实质强制性,彻底缺失抵抗的信念,除现场拿出钱财,沒有考虑到选用的時间空间,而敲诈威协和威胁,一般仅仅使受害人造成害怕和挤压 感,精神实质强制性的作用还不如前面一种迫切,受害人在确定是不是拿出钱财上仍会有一定的考虑到、挑选的空间。说白了获得钱财的现场性,便是抢夺罪获得钱财只有是现场获得, 且得到的数目也以现场获得的为限,而敲放敲诈勒索的钱财获得一般为过后获得,敲诈勒索个人行为与资产获得通常有一定的时光间距,且敲诈勒索人一直事前明确要敲诈勒索的钱财量。 此案中,嫌疑人王某追踪张某白心某的目标也是为了更好地敲张某一笔钱,在将张某白心某堵在屋内后,便对张某执行了暴力行为施暴。恰好是王某的这一暴力倾向,促使此案在判定上产生了矛盾建议。[page] 可是,对刘某的这一暴力倾向应作客观性、符合具体的剖析,理应将此了解为王某根据一时气愤的纯粹的危害个人行为,并非出自于打劫有意的暴力行为,决不能轻率地将此与后 面的威胁恐吓个人行为联络在一起。自此王某趁机敲诈勒索,张某也允许掏钱私了,这儿一方“趁机敲诈勒索”,一方允许“破财消灾”均属情有可原。王某敲诈勒索张某的金钱既非 现场所得的,所运用的方式也非暴力威协,只是真真切切的趁机威胁,总而言之,王某虽然有暴力倾向在先,但其获得金钱的方法并并不是恐吓威胁或以爆力相威胁,只是把握住 了受害人的“把手”开展勒索,因而不符抢夺罪的特点。 敲诈勒索罪的“威协”方法是不是包含暴力倾向,学术界通说觉得勒索仅限威协,不包括现场执行暴力行为。小编觉得,将暴力行为清除在敲诈个人行为以外的见解,很有可能导 致抢夺罪的扩大,从而造成二罪界线不清,轻罪重判。此案中王某尽管理性上实行了暴力倾向,但这类暴力行为并沒有达到抑制受害人张某抵抗的水平,让受害人舍弃 抵抗的并不是王某的暴力倾向,而主要是王某向公安部门报警揭秘个人隐私的威胁个人行为。王某往往索财成功,并不源于其执行的暴力倾向使受害人不可以抵抗或害怕抵抗, 只是凭着受害人王某的“把手”,加上受害人觉得自身“过失”在先,担心王某揭发公安部门,有掏钱“私了”的想法。因而,此案王某的方式更合乎敲诈勒索罪的 组成。 尽管本套案例中王某的方式的确合乎抢夺罪“现场恐吓威胁、现场获得钱财”的违法犯罪特点,但不应该把王某的暴力倾向从全部案子中脱离出去独立考虑到,应融合王某的主 观有意综合性考虑到,王某的效果是抓奸敲诈钱财,在将张某、陈某堵在屋内后,出自于一时气愤对张某施以暴力,从而以向公安部门举报相威胁敲诈勒索二万余元,其敲诈钱财 的作案动机十分显著。依照刑诉法犯罪构成主观因素要素相统一的判罪标准,王某的违法犯罪特性理应为敲诈,不考虑到客观性要素的主观性归罪或不考虑到主观性要素的客观性归 罪,全是与唯物唯物辩证法有悖的。 最终,检委会委员会一致评定王某的方式组成了敲诈勒索罪。 本案立案侦查后,瑞泽富沃林地基本人民法院以王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其刑期二年。 |
敲诈勒索罪与抢夺罪是不会太难区别的
发布时间:2021-09-26 02:04:22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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