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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概念和组成特点

发布时间:2021-09-26 02:04:27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90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书为保护、方式奸诈、不容易鉴别、覆盖面广、金额极大、伤害比较严重的行骗违法犯罪。在任何的行骗类犯罪案中,合同诈骗案子占据非常高的比 例,已成为了现阶段邢事司法部门实际中的网络热点、难题。文中将融合在我国担保法与刑法学基本概念对于此事作一些浅显的讨论,以求对司法部门实际中精准掌握本罪有所裨益。

  一、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概念和组成特点

  依据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要求,合同诈骗罪就是指以非法侵占罪公与私钱财为目地,压根沒有履行的诚心,采用捏造客观事实或是隐瞒事实实情等欺诈方式,根据签合同骗领另一方被告方钱财数额的个人行为。本罪具备以下特点:

  1、行为主体特点。

  本罪侵害的行为主体是我国对协议的管理方案、诚实信用原则的市场经济体制纪律和合同书被告方的资产使用权。1在我国担保法是婚姻法的关键构成部分,是商品经济的基 本法律法规,它针对预防合同诈骗,维护保养公平公正、随意、安全性、井然有序竟争的中国特色商品经济纪律,拥有十分关键的功效。而运用合同书开展行骗,比较严重妨碍了中国特色销售市场 买卖纪律和市场竞争纪律。故刑诉法单设此罪以维护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身心健康合理发展趋势。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与私钱财。“针对合同诈骗罪的侵权人来讲,签合同的核心点 没有合同书自身的执行,而在对合同书担保物或订金的非法占据”。2合同书只是是行骗选用的方式方式。

  2、客观性特点。

  从其本质上讲,合同诈骗属行骗违法犯罪的范围,在理性层面彻底可用行骗违法犯罪的产生方式。即:诈骗个人行为→受害人造成错误观点→受害人根据错误观点而处罚 资产→侵权人或第三人得到资产→受害人的经济损失。3本罪事实上主要表现为侵权人在签署或合同履行全过程中,编造客观事实,瞒报实情,骗领另一方被告方金额较大的钱财 的个人行为。这儿的编造客观事实指侵权人编造不会有的客观事实,骗领受害人信赖,其具体表现主要是为:仿冒签订合同书必不可少的真实身份;偷盗、骗领、仿冒、伪造签合同所必要的 法律文件、公文、生产制造“合理合法真实身份”、“执行工作能力”的假相;编造不会有的基本事实;编造不会有的合同书标底,这些。捏造事实实情就是指侵权人对受害人遮盖客观性存 在的基本事实。其表达形式主要是:瞒报自身事实上不太可能合同履行的客观事实,瞒报自身不履行义务的违法犯罪用意;瞒报合同书中自身有责任告之另一方的别的客观事实。

  3、行为主体特点。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含普通合伙人和企业。司法部门实际中,应留意区别普通合伙人运用合同诈骗与企业运用合同诈骗。以下几个情况应归属于本人以公司为名执行的合同书 行骗:(1)本人为开展违法违纪活動而成立的企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合同诈骗的,或是企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开设后,以执行合同诈骗违法犯罪为关键运动的,根 据(最高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应确认为本人违法犯罪。(2)国有制或是集体所有制租用给本人运营 的公司,承租方运用公司为名行骗的,应确认为本人行骗。(3)国有制或是集体所有制为自己给予企业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公司,公司工作人员以公司为名开展合同书 行骗的,应以本人行骗论。(4)沒有资产、场所、从业者等名存实亡的空壳公司,运用合同诈骗的,应以本人行骗论。(5)由被挂证公司出示企业营业执照,而由 挂证工作人员自筹经费、自负盈亏、自承担风险的挂证公司,执行合同诈骗,应确认为本人行骗。因而是不是以公司为名签署、合同履行,不可变成区别本人合同诈骗与企业 合同诈骗的标示。实践活动中,“理应留意从单位犯罪的违法犯罪信念的统一性和权益所属的团体性二点掌握到底是本人合同诈骗或是企业合同诈骗。并且,这两个方面当中,利 益所属的团体性理应优先选择考虑”。4对一些以公司为名执行的而具体违法犯罪牟取的收益所属立即责任人的合同诈骗违法犯罪一律应以本人违法犯罪论罪。

  4、主观性特点。

  合同诈骗罪主观性层面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备非法侵占罪他钱物的目地。刑诉法基础理论觉得,“违法犯罪目地就是指犯罪嫌疑人期待根据执行个人行为完成某类伤害結果的心 理心态。违法犯罪目地仅剩于直接故意中”。5因而合同诈骗罪这类目地型违法犯罪只有存有直接故意的方式。司法部门实际中有见解觉得合同诈骗罪主观性层面也许存有间接性故 意,如侵权人签合同时对企业创新能力未有掌握,指望未来的运数,合同签订后,优先占据另一方订金或订金,然后对履行合同抱敷衍了事、不闻不问的心态。小编认 为,在这样的情形下仅说明侵权人不愿意积极主动合同履行,不可以表明侵权人有骗领另一方钱财的目地,这时只有引出来二种民事法律关系不良影响:一是诈骗无效合同,二是侵权人赔 偿另一方本人的损害。在这样的情形下间接故意只有组成民事诉讼诈骗,仅有当侵权人无任何理由拒不退还订金或借款时,才可以组成邢事行骗。而这类拒不退还订金或借款 的心里心态,只有是直接故意。

  二、合同诈骗罪的司法部门评定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侵占罪目地的评定。

  合同诈骗罪是目地犯。以“非法侵占罪”为目地,是法律对合同诈骗罪的选择。6有研究者觉得,但凡应用刑诉法所规范的欺骗方式的,正常情况下均应确认为具备 非法侵占罪目地。7自然刑诉法明文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类客观性个人行为与“非法侵占罪目地”这一主观性因素紧密联系。但某类带有诈骗要素的个人行为是不是合同诈骗罪组成中的客 观个人行为,归根结底或是在于有没有非法侵占罪目地。因而在分辨一个人行为能否组成合同诈骗罪时,除看侵权人是不是合乎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范的个人行为种类外,还务必 看侵权人是不是以不当得利为目地。不难看出,非法侵占罪目地的有没有是评定合同诈骗罪的重要。而司法部门实际中侦察行政机关遭遇的最大的困难是怎样核实和评定侵权人“不法 占据”的客观有意,很多行骗案子因为受侦察技术性及司法人员工作能力的局限性,无法核实侵权人的主观性目地而没法依法追究刑事处罚。那麼,司法部门实际中怎么评定合同诈骗 罪刑为人正直主观性上的非法侵占罪目地呢?小编觉得,在解决实际案子时,理应依据其是不是刑诉法所规范的主要个人行为,并结合考虑到事先、事中、过后的各种各样主观要素开展 总体分辨,做出司法部门确定。司法部门实际中“司法部门确定”做为一种以‘忽视某些很有可能与结果反过来’为成本或基本的逻辑思维程序和证罪方式 被普遍认同和应用“。8依据司法部门 社会经验,在司法部门确定时,应全方位调查侵权人下列各领域的各种因素:

  1、侵权人在签合同时有没有企业创新能力。

  侵权人的企业创新能力可分成彻底企业创新能力、一部分企业创新能力和无企业创新能力三种情况,应各自不一样情形多方面评定:(1)有彻底企业创新能力,但侵权人从始至终无 一切履行合同个人行为,而以欺诈方式让另一方被告方单方面合同履行,占据另一方钱财,应确认为合同诈骗罪;(2)有彻底企业创新能力,但侵权人只执行一部分,假如其不彻底履 行的目的旨在违约或防止本身损害或由难以避免之客观因素导致,应确认为民事诉讼诈骗个人行为;假如其一部分执行借以引诱质权人再次执行,进而占据另一方钱财,应确认为 合同诈骗罪;(3)有一部分企业创新能力,但侵权人从始至终无一切履行合同个人行为,而以欺诈方式让另一方被告方单方面合同履行,占据另一方钱财,应确认为合同诈骗罪;(4) 有一部分企业创新能力,与此同时亦有充分的履行合同个人行为,即便最终合同书无法彻底执行或彻底未执行,一般应确认为民事诉讼诈骗个人行为;可是,假如侵权人的履行合同个人行为原意没有担负合 同责任而取决于引诱质权人再次合同履行,进而占据另一方钱财,应确认为合同诈骗罪;(5)签合同时无企业创新能力,以后仍无此类工作能力,而仍然迷惑另一方,占据另一方 钱财的,应确认为合同诈骗罪;(6)签合同时无企业创新能力,但之后历经各种各样勤奋,具有了企业创新能力,而且有充分的履行合同个人行为,则不管合同书最终是不是得到彻底履 行,均只组成民事诉讼诈骗。

  2、侵权人在签署和合同履行全过程中有没有行骗个人行为。

  行骗个人行为绝大部分是做为,而无法是单纯性的不当作。其表现为侵权人捏造客观事实或隐瞒事实实情。从司法部门实践活动看出侵权人在签署和合同履行全过程中沒有欺 诈个人行为,即便合同书无法执行,也无法定合同诈骗罪。沒有行骗个人行为,不可以定合同诈骗罪,可是有行骗个人行为也不一定组成合同诈骗罪。要恰当评定合同诈骗罪还须融合 别的各种因素作深入分析。一般说来,在签署和合同履行全过程中,侵权人在实际上编造了一些成份,可是并没有危害合同的效力,或是尽管合同书无法彻底执行,可是本 人想要担负合同违约责任,足够表明侵权人无不法骗领他钱物的目地,故无法以合同诈骗罪论罪。

  3、侵权人在签订协议后有没有合同履行的具体个人行为。

  执行个人行为的有没有最能客观性地体现侵权人合同履行要求的民事诉讼责任的诚心,也是评定侵权人是不是存有“骗财”目地的关键客观性根据。9一般说来,但凡 有合同履行诚心的,在签订协议后,总是会积极主动发挥特长去合同履行。即便 不可以执行,也会担负合同违约责任。而以不当得利为目地运用合同书开展诈骗犯,在合同签订以 后,沒有合同履行或是虚报地合同履行。针对这样的情况,无论其有没有合同履行的具体工作能力,均要以合同诈骗罪论罪。“具体出现的执行个人行为,务必是真實的合同履行 责任的行動,而不是伪造的个人行为”。10执行个人行为是不是真正,理应融合企业创新能力的不一样情况来分辨,这儿需要特别注意下列2种情形下对个人行为特性的评定:(1)侵权人 在签订协议后实行积极主动履行合同的个人行为,在并未执行结束时,侵权人造成了非法侵占罪另一方钱财的用意,将另一方钱财据为己有。此类情形下,侵权人的部份执行个人行为尽管是 积极主动的、真正的,但鉴于其非法侵占罪的犯意造成在合同履行的环节中,其之前的积极主动执行个人行为已不可以抵抗其之后个人行为的邢事违法性,应组成合同诈骗罪。(2)个人行为 人到获得相对性财物后,不合同履行,迫不得已另一方讨要,又与别人签合同骗领钱财,用于充抵前一合同书的负债。这类连坏行骗在司法部门实际中被形像地称之为“拆东墙补 西墙”。这类方式本质上是侵权人迫不得已采用的过后防范措施,并不是一种真正的执行个人行为,应确认为合同诈骗罪。

  4、侵权人对获得钱财的处理。

  “若被告方沒有行使权力或是只执行一部分合同书,则被告方对其占据的他财物的处理状况,非常大水平上体现了其当初的客观心理状态心态,不一样的心理状态态 度,对合同书标底处理也必定各有不同”。11因此还可以从侵权人对他钱物的处理状况评定其客观上能否有“非法侵占罪”的目地:(1)侵权人将获得的钱财所有或 绝大多数用于放纵,或是从业违法活动、还款别人负债、卷款潜逃、藏匿钱财且不予退还等,应确认为侵权人有“非法侵占罪”之有意,其方式组成合同诈骗罪。(2) 侵权人将获得的钱财所有或是绝大多数用以合同的效力,即便事实上无法彻底合同履行之所有责任,一般不因合同诈骗罪论。(3)侵权人将获得的钱财沒有用以执行 合同书,只是用作别的合理合法的生产经营,只需在合同书有效期内将另一方钱财给予退还,应视作民事诉讼诈骗;当其沒有履行合同个人行为时,应确认为合同诈骗罪。

  5、侵权人在毁约后能否有负责任的主要表现。

  一般状况下,具备合同履行诚心的侵权人,察觉自己毁约或是另一方明确提出毁约时,虽然从自己权益考虑,会明确提出辩驳以缓解自身义务,但却不容易躲避担负责 任。当没法辩驳自身毁约时,会出现负责任的主要表现;而运用合同书开展行骗的人到纠纷案件产生后,大多数选用携财外逃等方法开展躲避,使另一方无法弥补自身的损害。但 是,务必留意的是,对这些迫不得已出门逃债,或是在彼此交涉时万般辩驳否定毁约的,不可以一概评定为合同诈骗,应当融合别的各种因素作深入分析。

  6、侵权人不履行义务的缘故。

  合同的效力包含主观因素要素。侵权人在履行全过程中享有了支配权,而不愿意先诉抗辩权,说明了合同书不执行是侵权人的客观信念,进而表明侵权人具备 “非法侵占罪”的目地,应以合同诈骗罪论罪。可是,假如合同书被告方享有了支配权,自身尽了最大的尽力去先诉抗辩权,仅仅因为客观性上发生了使侵权人没法意料的状况, 造成合同书没法获得全方位执行,这类情形下,侵权人不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应以合同纠纷案解决。

  (二)一罪与数罪的评定。

  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数形状应留意下列一些难题:

  1、牵连犯难题。

  从理论上讲合同诈骗罪归属于正宗的诈骗违法犯罪,侵权人执行合同诈骗必定要推行诈骗方式,而这些方式个人行为又很有可能违犯别的罪行,进而组成刑诉法理论上的牵 连犯。例如侵权人为编造企业或盗用别人为名及其仿冒废止的单据或是别的虚报的房屋产权证明作贷款担保,而仿冒各种各样文书、有效证件、图章及其金融业票据、我国商业票据、股 票、债卷等就违犯了仿冒文书、有效证件、图章罪及其仿冒金融业票据、我国商业票据罪,个股、企业、公司债券罪。对于此事,在我国刑诉法基础理论和司法部门实践活动都认为按“从一重罪 处断”的标准解决。

  2、法条竞合难题。

  合同诈骗罪做为独特行骗违法犯罪在行骗方式 和目标上面有其特殊性,尽管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要求的一般诈骗罪一样都侵害了公与私财物的使用权,但主 如果毁坏了我国对协议的管理方案、诚实信用原则的市场经济体制纪律。一般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是一般与特别的关联。即两罪产生了法条竞合。在这里情形下,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独特法好于普通法,重法好于轻法。这也是刑诉法基础理论和司法部门实践活动的的共识。可是当侵权人的一个个人行为与此同时合乎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违法犯罪时,这类状况 归属于法条竞合或是想象竞合在中国经济问题存有异议。一种看法觉得这类情况归属于法条竞合。另一种见解觉得,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违法犯罪中间在构成要件上并无肯定的竞 合,这类状况归属于想象竞合犯形状。小编允许前面一种的见解。说白了法条竞合简单地讲“便是一个刑事犯罪与此同时违犯了2个刑法分则性条文,在其中某一法律条文的所有内容包含于 另一法律条文的內容当中,即2个法律条文产生重叠,或2个法律条文的部份內容同样,即有一定的交叉式的情况”。12就金融诈骗违法犯罪来讲,在其中很多违法犯罪必须以合同书的方式反映, 个人行为的执行也出现在协议的签署、执行全过程中,因此在犯罪构成上与合同诈骗产生法条竞合,且包含宽容竞合(如合同诈骗罪的內容宽容保险诈骗罪的要求,二者存 在普通法与独特法的关联,对于此事应可用特别法,以保险诈骗罪判定。)与交叉式竞合(如合同诈骗罪的要求与票据诈骗罪的要求中间存有交叉关系,这类情形下应择一 大罪可用法律条文。)

  (三)有关持续行骗个人行为与此同时涉及到多种诈骗罪名的评定。

  说白了“持续行骗个人行为与此同时涉及到多种诈骗罪名”就是指侵权人依次实行了多个单独的行骗个人行为,其个人行为方式 各自合乎合同诈骗罪与别的行骗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的 状况。针对这种情况怎样判罪惩罚在哲学领域和司法界存有异议:一种看法觉得应当依照牵连犯的惩罚标准择一大罪惩罚;第二种见解觉得应当依照侵权人的主个人行为定 性;第三种见解觉得应当依照连续犯的惩罚标准,从一重罪惩罚;第四种见解觉得“持续行骗个人行为与此同时涉及到多种诈骗罪名”归属于违法犯罪方式 各不相同、违犯罪行不一样、互相 单独的持续行骗违法犯罪,应推行数罪。小编允许第四种见解。第一种见解显而易见是不正确的,依次执行、互不相关的多个行骗个人行为中间不具备牵涉关联,即不具备方式 与目地、缘故与结论的相互关系;并且依照此见解,当侵权人违犯的几类行骗违法犯罪当中有2种之上酷刑轻和重非常时,便没法挑选罪行,而且即便在酷刑轻和重有其他情 况下择一大罪解决,那麼侵权人违犯了别的行骗的犯案金额是不是应记入该大罪的犯案金额存有疑虑。依照第二种见解当几类行骗个人行为在全部犯罪行为中难辩次序时, 判定则找不到方向;即便有层次之分违法犯罪金额的所属亦如第一种见解那般没法评定。而第三种见解中常说的的连续犯就是指侵权人根据多个同一的犯罪故意持续数次执行数 个特性同样、违犯同一罪行的犯罪形态。即便若有的研究者觉得“假如多次刑事犯罪违犯实际名字尽管不一样,但具体特性一样的,各罪也可以视作相同特性,创立连续犯 形状”,13都不应依照传统式连续犯的惩罚标准开展处断。由于理论上历年来认为连续犯是本质的数罪而处断的一罪,只考量到持续个人行为所违犯罪行完全一致的情 况,而沒有把多次刑事犯罪违犯实际名字不一样但具体特性一样的连续犯列入分析范畴。因而第三种见解也是有误、不可以的。在司法部门实际中仅有对“持续行骗个人行为 与此同时涉及到多种诈骗罪名”推行数罪才可以判定精确、罚当其罪。

  与“持续行骗个人行为与此同时涉及到多种诈骗罪名”有关的情况是在持续行骗个人行为中,当各种各样独特行骗个人行为(包含运用合同诈骗以内)及一般行骗个人行为,各自按照 各种各样独特行骗违法犯罪和一般行骗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涉嫌犯罪(未做到起刑规范),而其行骗总金额依照一切一种行骗违法犯罪的判罪规范都可以涉嫌犯罪;或有的行骗个人行为做到 判罪规范金额能够确认为一般诈骗罪或各种各样独特行骗违法犯罪,而在其中有几种个人行为不组成其行骗方式 相匹配的独特行骗违法犯罪时,一般理应坚持不懈下列标准:(1)多种多样行骗行 为,各自以其相应的行骗违法犯罪的起刑规范为标准,调查能不能组成该相匹配的行骗违法犯罪(包含一般行骗违法犯罪和各种各样独特行骗违法犯罪);(2)凡按照一切独特行骗违法犯罪的构 成要素不涉嫌犯罪的,理应把多种多样行骗个人行为做为有机化学总体对待,将这种没法确认为独特行骗违法犯罪的行骗个人行为,连着原本以一般行骗方式 执行的行骗个人行为,以刑诉法第二 百六十六条为标准,开展罪与非罪的评定;涉嫌犯罪的,按照一般行骗违法犯罪判罪惩罚。自然,假如依照上述情况(1)对有的行骗个人行为早已确认了独特行骗违法犯罪的,须对 侵权人以一般行骗违法犯罪和早已确认了的独特行骗违法犯罪推行数罪。

  (四)合同诈骗罪中一同犯罪形态的评定。

  司法部门实际中,运用合同书开展行骗,有的侵权人根据冒充别人为名签合同的方式开展行骗,牵涉到为名被冒充者是不是担负刑事处罚、能不能组成共犯的 难题。此外,假如所签合同必须贷款担保便会牵涉到担保人是不是担负刑事处罚、能不能组成共犯的难题。针对为名被冒充者和担保人是不是担负刑事处罚、能不能组成共 同违法犯罪,应详细情况深入分析,小编觉得:(1)假如为名被冒充者在侵权人冒充自身为名开展合同诈骗后获知,但仍采用放任自流的心态消沉地不多方面劝阻,不需 要负责刑事处罚。(2)假如为名被冒充者明知道侵权人运用合同书开展欺诈主题活动而给予业务流程证明信、合同章、盖有公司章的空缺协议书的,事实上具有协助侵权人实 施合同诈骗个人行为的功效,一般来说组成共犯,应担负合同诈骗罪的刑事处罚。(3)担保人不清楚侵权人运用合同开展欺诈主题活动,在围观的情形下,为 侵权人给予贷款担保,不具备主观性上的犯罪故意,不用担负刑事处罚。(4)担保人明知道侵权人运用合同开展欺诈主题活动而为此给予贷款担保,事实上是一种协助个人行为, 理应担负共同犯罪的罪刑。

  论文参考文献:

  1、高铭暄著《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668页。

  2、夏朝晖著《试论合同诈骗罪》,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第78页。

  3、[日]西田德之著《刑法各论》,弘文堂1999.

  4、肖中华民族著《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罚》,载《刑事司法指南》,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三期第一17页。[page]

  5、苏惠渔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出版社出版,1994年第一70页。

  6、王作富著《刑法学分论》,我国华康出版社出版,2001年第812页。

  7、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六86页。

  8、肖中华民族著《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罚》,载《刑事司法指南》,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三期第120页。

  9、李家琛著《新刑法案例释解》,人民检察院出版社出版,1999年第六84页。

  10、吕敏著《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载《法学》,1994年第4期第一7页。

  11、熊选国著《论利用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骗行为的界限》,载《法学评论》1990年第1期第47页。

  12、高铭暄著《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528页。

  13、姜伟《犯罪形态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三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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