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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报案材料

发布时间:2021-08-12 07:12:39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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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常见的经济犯罪的报案材料

(一)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2款)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个人5000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 

(二)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5、其他所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6、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

注: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原始票据及合同协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用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本罪起点:个人5000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 

(四)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贷款的原始合同和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贷款时留下的文件、证明材料等资料。 

4、犯罪嫌疑人开户资料,开户时留下的文件资料。

5、骗取贷款后资金流向的票据、凭证、银行帐页等相关证据。复印资料应由提供单位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10000元以上。 

(五)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犯罪嫌疑人使用留下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涉案合同和担保方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担保、抵押、支付等使用的票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或其他证据。 

7、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可能的请提供实物样品。 

8、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9、其他可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本罪起点:个人5000元至2万元以上;单位5万至20万元以上。 

(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1、单位报案的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本人填写的登记表、任命书、犯罪发生期间的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借贷凭证、物品库存、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挪用本单位资金1-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15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1、单位报案需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任命书、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借贷凭证、物品库存、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5000-10000元以上。 

(八)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的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高额回报的书面承诺资料、宣传资料、收款凭证、受骗者的名单、虚构项目和虚构用途的书面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4、受骗者已支取的资金及尚未取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5、本罪起点: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 

(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纳税人性质。

4、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或存根联、记帐联,如无则提供发票号码或开票单位、受票单位名称。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税额。

6、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凭证、税务申报资料。

7、本罪起点: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十)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及商标合法有效性的相关材料。 

5、真实的注册商标商品样品或照片。

6、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样品或照片。 

7、提供已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数额依据。

8、本罪起点:a、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b、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9万元以上的;c、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d、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e、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1、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索赔申请材料。

5、已支付的保险金相关凭证。 

6、保险事故调查报告。

7、证明行为人保险诈骗行为的证据。

8、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50000以上。 

(十二)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单位报案的要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4、伪造、变造、隐匿的帐册、记帐凭证、票据、假产品入库单等书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5、偷逃税款的数额。

6、本罪起点:偷税数额10000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十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讲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当事人陈述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4、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职务证明。 

5、受贿数额及相关的书面证据。

6、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何种利益以及给公司、企业造成的影响。 

7、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

(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存款凭证、记帐凭证、宣传单、广告、说明书等书证。 

3、存款人已取得的资金凭证、尚未取得应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4、本罪起点: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存款户在30户以上或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存款户在150户以上或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 

注意:

1、复印件应说明来源出处,并由受害单位加盖公章或受害人、提供人签名。 2、书面报案材料须详细说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知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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