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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凭据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1-09-18 02:38:07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715
【前言】: 金融业凭据诈骗罪就是指以不当得利为目地,选用虚拟客观事实、瞒报事实真相的方式 ,应用仿冒、伪造的授权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单等别的金融机构清算凭据开展欺诈主题活动的个人行为,下边这篇内容为各位介绍了有关“金融业凭据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內容,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金融业凭据诈骗罪就是指以不当得利为目地,选用虚拟客观事实、瞒报事实真相的方式 ,应用仿冒、伪造的授权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单等别的金融机构清算凭据开展欺诈主题活动的个人行为,下边这篇内容为各位介绍了有关“金融业凭据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內容,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金融业凭据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尊重的法官、审判员: 

  XXX法律事务所接纳被告叶某授权委托,分派xx刑事辩护律师出任叶某操纵票据诈骗罪一案一审环节的辩护律师。为维护保养叶某的合法权利,辩护律师数次审查了该案的所有直接证据原材料,并历经几天的开庭审判,对此案拥有比较明确的了解,现融合开庭审理状况,对于该案的客观事实评定、直接证据采纳、适用法律发布下列辩护意见,供仲裁庭在裁决时参照并采取:

  辩护律师觉得:广东某某某市检察院《起诉书》控告叶某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一案,客观事实不清、直接证据匮乏,且法律适用不正确,提议该院依规对该案做出证据不充分的无罪判决,以维护保养叶某的合法权利。

  辩护律师觉得:此案实属客观因素引起的民间借款纠纷案件与房地产业买卖纠纷,被告叶某客观性上既无开空头支票的个人行为,又无行骗的个人行为,主观性上更无行骗的有意和非法侵占罪他财物之目地,不符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且XX企业在那时是有执行工作能力的(那时候仅仅临时必须周转资金)。实际分述如下所示:

  一、有关涉案人员银行汇票是不是归属于空白支票难题

  《起诉书》控告被告涉案人员基本上都和“空白支票”相关,因而,是不是归属于“空白支票”与此案的判罪定刑拥有同时的关联性,空白支票是组成票据诈骗罪的要素之一。辩护律师觉得,被告叶某不会有开空头支票的个人行为;换句话说,《起诉书》所控告的涉案人员银行汇票不属于空白支票。

  最先,此案的银行汇票与一般的银行汇票(包含空白支票)产生的行业不一样、开票流程不一样。一般的银行汇票(含空白支票)产生在市面买卖、交易行业,以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的方式来支付货款或附加费,是有溢价增资的;在开票流程层面,一般是买家凭着卖家给出的税票、出货单及其买家的出入库单以后,才由买家给出并填好了有取票日期、收款方、实际额度等详细事宜的银行汇票(含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交到卖家,卖家自取票之日起十天内提示付款,支付时出票人(买家)审签的银行汇票额度超出在付款方处(金融机构)登记的银行存款额度的,为空白支票。而该案的银行汇票是出现在民间借款行业,沒有溢价增资买卖关联,开支票的步骤也与一般的步骤不一样,此案的银行汇票步骤是:彼此先签署借款合同、贷款担保确保协议书等,等出借贷方贷款额度到账后(乃至未到账,被告先开支票)再开支票,被告(张某杰、叶某)在交银行汇票得出借贷方的时候会告之另一方说等大家通告再去兑现(换句话说,等金融机构富有时再去兑现、不必私自去兑现)。

  详细被告张某杰的数次《讯问笔录》:“问:有没有什么要填补吗?

  答:有的,我还在受权叶某开支票给袁某前,我跟袁某有说过,他去凭银行汇票去金融机构拿钱时,最先等着我通告,等帐户富有后再去提款。”

  次之,此案银行汇票的用处不一样。如上所述,此案银行汇票不用以买卖交易行业只是民间借款行业,关键实际意义并不是用以付款买卖溢价增资的兑现,只是用以对贷款的贷款担保,既是借款凭证也是贷款担保凭据,等结清贷款后要取回银行汇票的(详细前边上述被告张某杰、叶某的有关《讯问笔录》及受害人谢某、卢某2、候某、郑某的有关《询问笔录》)。

  不难看出,被告张某杰、叶某在这里并沒有蒙骗个人行为,只是属实告之另一方银行汇票只做贷款担保主要用途,等银行放贷后才能够还贷给“受害人”,并且属实告之另一方等通知(等金融机构富有时)再去兑现(不必私自去兑现),没有钱时不必去兑现(详细受害人谢某《询问笔录》:“张某杰、叶某之后说没钱还贷不必去银行对账,张某杰说外资企业项目投资还未到,不可以付款,多一点時间。另一方说没有钱,因此我没去金融机构另一方兑现。前三次贷款利息早已付款,尚欠50万贷款利息”

  再度,此案的银行汇票依规不属于空白支票。依据《票据法》第87条、第91条的要求,空白支票是强调票人审签的银行汇票额度超出其支付时在付款方处(金融机构)登记的银行存款额度的,为空白支票。银行汇票的持票人理应自取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不难看出,此案的银行汇票因为被告(出票人)沒有填好取票日期和收款方(受害人、借款方自身录入的以外,由其本身承担),换句话说,只需银行汇票上出票人沒有填好取票日期(自取票之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支付時间就不确定性,因为支付時间不确定性,也就不可以明确出票人支付时在金融机构是不是有充足的银行存款额度,也就不符空白支票的构成要件(这也是层层递进的关联,由于空白支票是构建在支付時间已明确、已填好好的条件上,而该案的银行汇票却沒有填好取票日期和收款方。

  最终,就算假设控方控告的空白支票创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审签空白支票或是审签与其说预埋的签名不符合的银行汇票,不因骗领钱财为意义的,由中央人民银行惩处票上额度5%但不少于一千元的处罚。不难看出,针对不因骗领钱财为意义的审签空白支票的个人行为(后边将详尽阐述被告不具有非法侵占罪之目地,不符行骗构成要件),应当由中央人民银行开展行政许可,而不涉嫌犯罪(在“姚建林单据骗案”中裁判员要义强调:主观性上不具备非法侵占罪之意义的,不组成票据诈骗罪——详细《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第一56页)。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觉得,《起诉书》控告此案银行汇票为空白支票是不可以建立的。

  二、XX企业等在那时是有执行工作能力的

  《起诉书》控告“被告明知道企业具体执行能力有限的情形下,编造自身公司经营稳步增长、整体实力雄厚的客观事实”实属以偏概全,与客观性直接证据不符合,都没有法律规定。

  最先,金融诈骗违法犯罪(含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明知道沒有偿还工作能力(或明知道沒有执行工作能力)的情形下,编造客观事实或隐瞒事实实情才合乎此罪的构成要件。而《起诉书》却减少了入罪规范,将明知道企业具体执行能力有限的状况放入罪显而易见是于法无据的。

  次之,此案有很多直接证据(含客观性证据)确认企业在那时是有执行工作能力的、经营状况是较好的。

  三、被告叶某无一切编造客观事实、瞒报事实真相的欺诈个人行为

  确认被告沒有编造客观事实、瞒报事实真相的欺诈个人行为的证明有:

  ①因为之上证据早已确认了XX企业(通称企业)在被控告期内有执行工作能力、运营稳步增长,因此 被告在贷款时并沒有对于此事客观事实开展编造,只是属实阐述。并且在贷款时,都早已给借款方支出了巨额贷款利息(详细叶某《讯问笔录》:“全部6200万项目投资全是向金融机构银行融资的,因为新项目小产(酒店餐厅新项目沒有运营车牌)、金融机构讨债等,驱使大家以资金过桥的形式开展民间借款清偿债务。贷款利息千分之二、千分之三一天,先交贷款利息再放本钱.”

  ②“受害人”也对其企业状况做好了相对的调研、核查,感觉其企业有执行工作能力以后才决策贷款给被告企业的(详细被告叶某《讯问笔录》)

  ③彼此还签署了借款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确保保证合同等来确保债权人的执行(这种贷款担保或确保是确实的,详细控方直接证据原材料)。被告企业与全部借款方(受害人)都签署了借款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确保保证合同(针对受害人郑某,依据《起诉书》的內容,并且绝大多数、60%之上的借款早已偿还。而且客观性证据2014年11月2号彼此签署的《担保书》将个人收藏人黄某的书画(名家字画)做质押——补充侦查卷一P63;针对受害人郑某,依据《起诉书》的內容,确认绝大多数贷款已偿还;针对受害人梁某,除开彼此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外,也有配件《担保书》、《返租抵债协议》,承诺期满未还,能够完全免费收帐二十年,并且梁某如今已经履行一年上百万收益的收帐权(首付款1八百万已付款,有扣除郑某的贷款利息五十万,别的合同书款是有安全保障的,是房产买卖纠纷案件,能够到法院起诉处理)。不难看出,只需贷款担保或确保确凿得话就无法以行骗论罪。此外,针对《起诉书》例举的欠付受害人负债中,百分之六十的负债早已获得偿还。

  四、最终不可以执行、不可以偿还借款是由于控制不了的客观因素造成 的

  XX企业发生运营艰难是在2015年3月份以后,尤其是2015年6、7月份期内,由于这个时候企业集中化遭遇是民事诉讼及诉讼保全。企业发生运营艰难、造成不可以偿还借款的首要因素取决于:一是金融机构单方更改贷款政策(必须给予物业管理质押,之前是个人信用贷款。详见证者黄某荣(广发行银行信贷核查单位工作员)

  不难看出,此案是因为商业服务风险性(金融机构缩紧发放贷款、放高利贷的高危、高回报)、别人要素(被林某、卢某运用蒙骗)等各种因素而导致的,换句话说,此案是民事经济纠纷,并不是刑事案。

  五、就算发生以上客观因素,被告叶某、张某杰依然想尽办法发挥特长去执行借款协议(含银行贷款),有再次履行责任的情形和诚心,主要表现在:

  1.在金融机构单方更改贷款政策的情形下(必须给予物业管理质押),张某杰、叶某积极主动募款选购了使用价值5000多万元的某某某三路物业管理以争得金融机构的新一轮借款。

  2.在被林某、卢某运用蒙骗以后,被告叶某并沒有心如死灰、听之任之,在被审讯时,依然表述再次执行贷款责任的意向。

  详细被告叶某数次《讯问笔录》“问:有哪些补充说明的?答:我怀孕6个月了,期待公安部门帮我机遇与股权融资方商讨股权融资一事,商讨顺利后大家就可以还贷给借款人和金融机构。”

  六、有关《起诉书》控告张某杰、林某、叶某因涉嫌一同单据行骗候某1000万的判定

  (一) 控方控告张某杰、叶某与林某一同单据行骗候某证据不充分

  1.表面层看,张某杰、叶某与林某好像有一同勾结骗领候某 1000万贷款的个人行为,但其实依据此案直接证据原材料表明:张某杰、叶某向候某贷款1000万是受林某、卢某的迫使与在卢某的一手控制下开展的,张某杰、叶某在这件事上自身便是受害者(被运用欺骗了),主要表现在:帐户登陆密码和储蓄卡被卢某所派的人林某操纵,贷款利息由林某付款,收付款收益人也是卢某。叶某那时候对转帐给卢某不知道,叶某之后历经查看才知道当日该笔款转到卢某帐户内(之后才知道,主观性有意以个人行为时为标准)。叶某认为候某借的这1000万是为自己企业周转资金的,因此 才在签订合同中相互配合她们(原意并并不是骗领贷款)。从而确认叶某沒有行骗的客观有意,是民间借款纠纷案件。

  2.张某杰派人去银行开立账户前,叶某刻意叫林某写了一张身份证件《收据》,刻意交待林某不必搞别的的事.

  3.候某在贷款给张某杰、叶某以前,细心核查了张某杰企业经营状况、发觉确凿以后(客观性直接证据表明也是这般)才贷款给张某杰、叶某的,张某杰、叶某在这里并无一切编造客观事实、瞒报事实真相的欺诈个人行为,候某更无因蒙骗个人行为而深陷认识错误的情况,不符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并且候某在《询问笔录》中也否定了叶某有欺诈个人行为,只以为是卢某蒙骗了他。

  4.在案的《借款协议》、《抵押担保协议》立即确认了本案系民间借款纠纷案件,彻底能够根据民事诉讼诉讼、是民事诉讼等方式处理,并且也有贷款担保和确保,只需贷款担保或确保确凿(担保物与担保人是客观现实的)话就无法以行骗论罪。

  综上所述,控方控告张某杰、叶某与林某一同单据行骗候某无客观事实根据和直接证据适用。

  (二) 就算存有欺诈个人行为,那也是民事诉讼诈骗,不组成票据诈骗罪

  虽然直接证据原材料客观性上表明张某杰、叶某相互配合林某同受害人候某签署了借款协议并没有用以承诺主要用途。表层上来看,张某杰、叶某、林某、卢某好像已组成了对候某的诈骗罪。但从本质上看来,林某、卢某的真實目标是想取回对叶某的2400万债务,运用了张某杰、叶某等对候某借债这类方法来偿还自个的一部分债务。过后,在公安机关查证这事时,卢某一直认可收到了这1000万的贷款,并说张某杰还欠他1400万的负债(不然就已组成具备非法侵占罪之意义的诈骗罪了。不难看出,林某、卢某的方式组成民事诉讼诈骗,并不具备非法侵占罪之目地,由于林某、卢某的主观性目地取决于想取回他对张某杰的债务,只不过是这类诈骗方法客观性上危害了候某的合法权利。但候某能够利用向张某杰、叶某认为借款协议的合同违约责任来完成自身的债务。

  综合性软装,此案直接证据原材料的确、充足地表明了被告叶某客观性上既无开空头支票的个人行为、又无编造客观事实、瞒报事实真相的行骗个人行为,主观性上更无非法侵占罪之目地,此案实属民间借款及房地产业交易的债务纠纷,“受害人”(借款方)彻底能够利用是民事诉讼或诉讼等方式来处理。

  最终,辩护律师要求请法院以客观事实(直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根本宗旨,为避免冤错案子及冤假错案终生追责的产生,辩护律师恳求法院恪守法律法规道德底线,依规判决叶某没罪。 

  XXX法律事务所

  辩护律师:XXX

  20XX年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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