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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二者的差别终止分析

发布时间:2021-09-18 02:38:53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797
【前言】: 法律知识是日常生活中不能忽略的一部分,而在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也是较为非常容易混的,今日大家就对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与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二者的差别终止分析。

    法律知识是日常生活中不能忽略的一部分,而在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也是较为非常容易混的,今日大家就对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与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二者的差别终止分析。

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区别

    一、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标准,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就是指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学全过程中,为遏制违纪行为、防止直接证据毁损、避免伤害发病、操纵风险性拓展等情况,依规对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自得实施短暂性限定,或是对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的钱财实施短暂性操纵的个人行为。得知说白了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就是指行政单位依其权力采用强制性手腕子限定指定的质权人履行某种利益或强制性推行某种责任的处理个人行为。具备短暂性的特点,一般是对并未査清侵权人的违规客观事实以前而采用的一种程序流程上的处理。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有调运、市场销售违禁品的人的物件的扣留。

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区别

    二、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标准,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就是指行政单位或是行政单位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对不推行行政部门决定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依规强制性推行责任的个人行为。得知说白了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就是指特殊行政单位采用强制性手腕子确保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行政部门决定获得贯彻执行的一种稽查个人行为。这也是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点。具备着永远性,结果性特点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与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差别

    (1)前提条件不一样: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不因行政相对人不推行法定义务为可用标准,只是以伤害社會的方式或一件事的发做为前提条件;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是法定义务人不推行法定义务。

    (2)实施行为主体不一样: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行为主体只需行政单位;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实施行为主体包含行政单位和人民检察院。

    (3)結果不一样: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在情况调研明晰后,经评定不要求再次实施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消除强制性、恢修复状,经评定要求再次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应依规采取有效的处理决定;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结论是以扣缴义务人推行责任或抵达与推行责任同样情况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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