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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吉高法(研)字(85)第28号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

发布时间:2021-08-27 01:43:16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47

  吉林高级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85)第28号《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请示》函复。经科学研究,回应以下:

  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要求,被判刑刑期宣布判缓的犯罪嫌疑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发生新罪,是撤消判缓的法定程序。因而,并未涉嫌犯罪的明显违纪行为,不可以做为撤消判缓的原因。

  二、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宣布判缓的犯罪嫌疑人,因为有违纪行为被治安拘留或是收容教养的,可在实行拘押或是劳教所的与此同时,再次开展调查,并将拘押、劳教所的期内测算在磨练期限内。

  附:           吉林高级法院

  有关被判刑期宣布判缓相关难题的请示报告

  (吉高法(研)字(85)第28号)

  最高法院:

  近期我国有一些被法院被判刑期宣布判缓的犯罪嫌疑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有较明显的违纪行为,按其难题特性并未涉嫌犯罪,但应给与治安拘留或送收容教养。在此状况下,人民检察院如何可用刑诉法相关判缓的要求,在下面2个难题上不确立,必须 做出表述,大家谈论的具体情况是:

  一、对该类犯罪嫌疑人能否撤消判缓收监实行?

  一种建议觉得: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要求,可用判缓的确不会再伤害社會的,才能够宣布判缓。假如被被判刑期宣布判缓的犯罪团伙在磨练期内,又有较明显的违纪行为,再次伤害社会发展,已失去可用缓刑的条件。因而,尽管其违纪行为并未涉嫌犯罪,也应对比刑诉法第七十条的要求,撤消判缓,收监实行。

  另一种建议觉得:刑诉法第七十

  条要求,被被判刑期宣布判缓的犯罪嫌疑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假如再次发生新罪,才可以撤消判缓。因而,假如被被判刑期宣布判缓的犯罪嫌疑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虽然有较明显的违纪行为,但并未涉嫌犯罪的,都不应撤消判缓。

  二、对该类犯罪嫌疑人如果不撤消判缓在其被拘留、收容教养期内,缓刑考验期应如何计算?

  一种建议觉得,该类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收容教养期内应再次测算磨练期。

  另一种建议觉得,该类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收容教养期内应终止测算磨练期,待其拘押、收容教养消除后再再次测算磨练期。

  之上2个难题,经医院审理联合会探讨,建议都不一致,到底应怎样实行刑诉法相关要求,请予标示。

  198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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