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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多久,要经过哪些程序?

发布时间:2021-11-23 10:43:40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74

  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多久,要经过哪些程序?刑事案件从开庭到结案需要多长时间?

  强制措施期限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一审审判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审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一审公诉案件审限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审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再审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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