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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非法集资与民间集资有什么不同)

发布时间:2021-12-09 10:34:13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751

  在人们的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必须签署能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书面凭证,如要区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则两者有何区别?

  一、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之区别。

  我们没有民间借贷的概念,它是一种相对正规的金融机构,所谓的正规金融机构是以国家批形式为准的,民间借贷是指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借贷行为。为保证储户权益,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但公司和个人对资金形式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比如说一个人有大病之后,他需要医疗费用,从这方面来说,要获得正规的财务是非常困难的,所以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需求。

  非法集资是一种社会融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主要有四个特征:非法。公开、诱惑、社会。社会性质是指以不特定的人为吸食形式收取资金,民间借贷是有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犯罪是不特定的;利诱,许诺给你多少回报;公开,就是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在理念上,目前民间借贷形式已不受法律禁止,非法集资罪为国家法律明令禁止。

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非法集资与民间集资有什么不同)

  私人借贷可能以非法集资罪的形式出现,例如小型企业主创业时为了解决资金需求,将通过地缘.亲戚.亲属关系募集资金,这种方式一开始可能是民间借贷,一群很熟悉的人.好朋友.好朋友,募集一部分资金。伴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的扩大,在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他通过正规金融获得资金无法满足需求时,便会寻找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甚至铤而走险从事非法集资犯罪。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集资罪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参与非法集资罪的风险自负。

  对于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一直以来都十分谨慎。只有根据这两个界限,会同有关部门准确地定性以后,构成非法集约化资产犯罪的,才实施打击,对于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国家法律是不禁止的。在打击非法集资罪犯罪中,公安机关还始终坚持以打击犯罪为重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严打、严惩、以教育挽救多数。并且,在惩治非法集资罪犯罪中,除使犯罪嫌疑人不在经济上占有便宜外,还应充分保护其他利形式益受损害人的权利。事实上让非法集资罪犯罪嫌疑人将其非法获取的高利吐出来,是对广大参与集资人利益的一种保护。

  简言之,非法集资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处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让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进行处理,既能预防法律纠纷,又能较好地解决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二、非法筹资及其后果。

  1.什么是非法筹资?

  违法筹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机构批准,将不特定公众(更广泛的团体)吸收存款。其中,“具体”和“非具体”客体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重要界限。

  不正当筹款活动以承诺高回报为主.编造虚假项目(例如投资房地产.境外理财.墓穴.商业周转资金等),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为常用手段。

  其典型形式如民间“会员制”采用跑腿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引诱熟人集资,达到非法占有目的。不合法筹集资金的特点是: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未批准权限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范围核准的集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出资人还本付息,还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为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饰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2.非法筹资的后果。

  (1)行政法律后果。

  ①调查,取缔。按照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调查.认定:.取缔非法集资行为,如需侦查,应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对于嫌疑人.涉案资金采取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

  ②清退。"按照"取缔办法"第17条:"非法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后,拥有核准部门.主管单位或组成单位的,经审批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成单位负责对清退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无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组成单位的,对清退债权债务,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清理。”

  ③惩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取缔办法》第22条,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未构成犯罪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至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的罚款。

  ④证券违法发行的行为由证监会负责取缔。该法第28条规定:“禁止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实施。

  (2)刑事法律后果。

  在非法募集资金达到定罪量刑标准的情况下,非法集资诈骗主要是违反刑法第192条.第179条非法发行公司债券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等。

  民间借贷与欺诈之区别。

  欺诈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共和私人财物的行为。舞弊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为各类公私财物。欺诈犯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式,使受害人产生幻觉,并“自愿”交出财物。

  1.借方和贷款人在借款时的相互关系。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主要发生于互相了解,互相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是建立在互信基础上的。而且欺诈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用欺骗的方式骗取对方的信任。

  2.借款关系产生的原因。通常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的确遇到困难,一时无法解决,才向别人借款。而且以借贷名义实施诈骗的,往往是编造虚假的难处事实,或者以高额利息等利益为诱饵,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3.借款者是否愿意归还以及未能按时归还。在借贷关系上,借方并不否认借款关系,并表示要努力归还。即便无法按时归还,往往是由于遇到了客观困难,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并且以借贷为名诈骗,常常表现为携款潜逃,或者是大手大脚,或者是大手大脚或赌博,根本没有想到还钱。

  概括地说,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包括非法集资罪不受法律保护、非法集资犯罪的风险自负、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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