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单独个人实施极端残忍的暴力手段, 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及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性犯罪。此类犯罪人大多经济基础薄弱并具有偏执、冲动、报复心强、仇视社会等极端的心理状态。例如, 2018年9月12日晚, 犯罪嫌疑人阳某云独自驾车冲入衡东县某广场人群, 并持折叠铲、匕首砍杀, 造成11人死亡、44人受伤。阳某云曾因贩毒、盗窃、故意伤害等被多次判刑, 遂产生报复社会心理, 一手策划并制造了这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 (一) 个人性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征之一是实施犯罪的主体是单个人, 而非有组织的团伙犯罪。从犯罪行为人的角度分析, 具有个体单干的特征, 没有“上下家”和同伙, 没有机构和组织指使, 独来独往, 一般没有成文的行动策划, 单人独自策划与实施, 不存在聚集性。其作案意志通常比较决绝, 作案的成功率也较高。公安机关很难从犯罪嫌疑人的通信、信息往来及日常言行轨迹中提前获知犯罪预谋信息, 导致提前防范的难度加大。 (二) 极端性 这里所说的“极端性”, 一是体现为犯罪手段的极其残忍性、超级暴力性和伤害后果的严重性;二是犯罪人偏执、冲动, 极端仇视并恶意报复社会。据统计, 从2001年至2014年8月, 我国媒体公开发表的75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 共造成被害人死亡575人、受伤883人;平均每一个犯罪人杀死了7.7人、伤害了11.8人, 这足以显示该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三) 传染性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目的就是要制造社会恐慌。此类犯罪行为具有强烈的心理暗示和启发诱导作用。其作案方式和手段的示范性一旦通过媒体、网络等传播到具有潜在犯罪动机的人后, 会对其产生一种心理暗示作用, 犯罪行为对那些与犯罪人有着类似经历或有相同动机的潜在犯罪人容易起到示范效果, 从而诱发连锁行为, 促发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或模仿行为。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作案规律 犯罪学研究表明, 作为一种犯罪现象,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且时有发生, 其犯罪特点及作案规律是有根可循的。 (一) 暴力袭击的首选目标为人员密集场所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大多选择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实施, 如闹市区、大型商场集市等公共场所、学校、居民社区、公交车等, 以达成袭击“效果”的最大化。城镇公共场所往往是一个完全开放或相对开放的空间, 犯罪人进入或离开几乎毫不费劲。公共场所人员混杂、流动迅速, 相互之间并不认识, 容易混水摸鱼, 犯罪人混迹其中也难以引人关注。加之大型公共场所内部建筑结构复杂, 出入口众多, 防范等级不高, 存在诸多“三防”漏洞和监控死角, 安保部门的常规监控不可能全方位有效覆盖, 这都为犯罪人疯狂作案提供了条件。 (二) 犯罪的手段及工具的选择 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方式和手段通常有:刀具 (利刃) 砍杀、钝器 (铁锤) 砸击、车辆冲撞碾轧、纵火、爆炸、枪击等。其中, 刀具和钝器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最主要的行凶工具。由于我国对枪支、炸药的管控较为严格, 犯罪人只能选择大众化的常见工具实施暴力袭击, 如刀具、机动车等, 以及其他容易得到的材料, 如易燃物汽油、酒精等。而此类大众化的常见工具及易得材料又往往是民间生产、生活的常见必需品, 对其实施管控和限制的难度极大。 (三) 多选保卫力量薄弱、防备松懈之处下手 作案人往往喜欢选择保卫力量薄弱、安防设施不全、防备松懈、利于逃脱、便于实施且易于得手的侵害目标下手。而“三防”力量较强、警惕性强、戒备等级高、防卫严密的单位和对象, 往往会对犯罪人形成较强的震慑效应, 令其不敢轻举妄动。例如, 2008年7月1日, 犯罪人杨佳单人独闯上海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持刀行凶, 一手策划、制造了震惊全国的惨案, 直接导致现场有6名民警牺牲、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员轻微伤。而就在同年6月12日至23日, 杨佳来沪居住在距离芷江西路派出所仅20米的某旅馆, 使用望远镜反复观察派出所的防备情况。后因该派出所防范十分严密遂放弃袭击, 随后将偷袭目标转移至防范不太严密的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 (四) 作案时间较短, 暴力袭击具有较强的突发性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往往事发突然, 难以事先预料, 且袭击一旦开始实施, 大多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有些犯罪人在作案前, 会先行前往预谋犯罪地徘徊停留踩点, 观察窥视, 东张西望, 谋划行凶方案。一些犯罪人会在快速作案后迅速逃跑, 并在逃跑途中持续随意伤害无辜人群, 令人防不胜防。据统计分析, 在34起类似案件中, 10分钟内在现场完成犯罪行为的有12起, 在1小时之内完成犯罪行为的有25起, 占到了全部案件的73.5%。 |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特点(揭秘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发布时间:2021-12-16 10:18: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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