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从事律师业已有十五年,代理过不少刑、民案件,日前有读者询问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问题,作者根据最新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这两个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现予以阐述。对这两类诉讼中证据规则的主要差异进行初步梳理,简单列举如下,供大家探讨: 首先,在证据保全问题上,刑民诉讼的区别是: 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国家公诉,没有反诉问题,而自诉案件可以反诉。不一样的是民事案件,被告可以提出反诉。 证据保全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二是法院审理证据的程序有一些相似之处: 民事诉讼证据“应在法院出示,由当事人双方相互质证”。 在刑事诉讼中,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证实属实,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相比之下,相对于民事证据,刑事证据的规定更为严格。对于证据不能出庭而由当事人双方相互质证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没有规定。作者认为即视为没有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这两类诉讼都强调对“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权证据”的保护。 三、证据认定原则,也有很大差别: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证明标准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都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其中,《刑事诉讼法》第5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何谓“证据确实,足够”。"证据确实、足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均有证据; (二)根据所确定的事实,都经过法定程序加以证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确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以上三个条件,层层递进,结构严谨,特别要求具有较高的逻辑性,特别要求有“经过法定程序证实”和“排除合理怀疑”。由于追诉犯罪牵涉到一个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因此只能高标准、严要求,否则,公民人权极易遭到司法机构的侵害。在民事证据方面,民事诉讼双方或者多方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民事证据对证明标准的要求也不那么高。民事诉讼的原则是,只要有“最高的可能性”的要求。在《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第一百零八条中,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明确规定。 当然,并非所有民事诉讼证据都有这一要求。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提供证据,并要求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达到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其余的,只要达到“高度可能”,就能认定案情的真相。从总体上看,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对于证明标准的规定,远远低于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 四、证人出庭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都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的比例较高,而刑事诉讼却是相对的。其区别在于,在民事案件中,证人没有出庭,仅提供书面证言,一般不采用。刑事诉讼法则不同,经常遇到证人不出庭(主要是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通知),而证人证言只有书面证言,就认定案件事实。这个观点一直以来都是饱受指责的。 两者的证据制度有较多的区别,考虑到篇幅问题,暂且谈到此。有意者可与作者联系,继续深入探讨。 |
刑事及民事诉讼证据有什么不同(刑诉中的证据种类)
发布时间:2022-01-06 10:28:25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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