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 律师团队

做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敲诈勒索刑事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22-01-12 10:58:23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01

  一.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一种是数额标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第二种是多次敲诈勒索,多次是指2年内敲诈3次以上。

  三.敲诈勒索罪的量刑: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如下情形之一,数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百分之八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如下情形之一,数额在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百分之八十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七.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后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事由: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TAG标签: 敲诈勒索
华荣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9665-080

邮箱:295575279@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层

微信咨询

华荣律师事务所 400-966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