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对事故负全责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以下损失: 1.人身伤亡损失。所谓人身伤亡,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权益损害,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如果你身体残疾,你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辅助设备费和残疾赔偿。你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 2.财产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损失和其他财产权益损失,主要包括: (1)维修损坏车辆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救援费用; (2)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损坏车辆价值相同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客运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不能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不能继续使用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我们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侵权人会要求侵权人赔偿因车辆损坏而造成的损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很难支持这种所谓的折旧损失。因为这些损失很难证明,侵权人已经赔偿了车辆维修费用,被侵权人的损失也得到了弥补。侵权人对所谓的折旧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当你向对方索赔上述损失时,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是实际发生的,否则你的损害赔偿索赔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作为举证责任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你索赔的损失实际发生,将承担举证不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你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必须注意保存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维修费用等费用票据,并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以证明误工损失,以便在对方不同意赔偿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哪些赔偿(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2-02-09 10:35:52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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