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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危害与防范(虚开增值发票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02-23 10:25:17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761

  没有真正的合同交易,根据朋友的友谊,计划帮助他们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业务扣除,这是合法的吗?在虚假开具发票的过程中,除购买的公司和提供发票的公司外,还有直接负责虚假开具发票的主管人员,包括公司高管和财务人员。

  法律咨询张先生咨询:我是A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公司主要从事电器销售,公司经营良好。我们主要从一些大公司购买大型电器,并向大客户销售电器。当我参加这个活动时,我遇到了钱先生,钱先生是B钢铁贸易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主要从事钢铁业务。之后,经过几次晚宴,钱先生和我逐渐成为了好朋友。在一次聊天中,钱先生对我说:B公司最近从事了一项大型业务,但在这项业务中缺乏增值税发票,希望我们A公司开具一批增值税发票,用于B公司的税收抵扣。钱先生看到我犹豫了一下,告诉我他可以制定一份商品购销合同,并可以根据发票面额支付A公司的发票费。如果我不放心,我可以给我们公司一份承诺书,无论发生什么,都与我们公司无关。钱先生看到我有点犹豫,告诉我可以根据发票面额给A公司发票费。我拒绝钱先生是因为我的朋友,但我仍然担心违法。如果我帮钱先生开增值税发票,是否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危害与防范(虚开增值发票罪的认定)

  律师意见您好,张先生,无实际销售合同,开具增值税发票,涉嫌构成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理论学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有关规范,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犯罪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为骗取税款,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是本罪客观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

  第四,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故意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律师分析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是规范税收管理,严厉打击公司逃税,避免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生产者销售商品时,应向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国家缴纳17%的税款。生产者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原材料购买时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生产者实际缴纳的税款只有货物增值税的17%。

  无论货物经过多少个环节,国家对货物征收的增值税金额都是货物最终价格的17%。每个环节缴纳和扣除增值税的金额应根据货物在这个环节的增值量来确定。从犯罪行为的角度来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之一,都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在虚开发票的过程中,除了购买的公司和提供发票的公司外,还直接负责虚开发票的主管人员,包括公司高管和财务人员。

  结合本案,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生在无货物购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律师提醒虚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动机有很多,如帮助朋友、赚取发票费等,但这种无意识的行为违反了刑法,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预防:

  首先,合同交易必须是真实的。如果合同交易不真实,一旦出票人不是交易对手,很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二是财务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在很多公司中,财务制度不完善,单位财产和老板、股东的个人财产往往容易混淆,这将成为犯罪的诱因。比如公司在向对方支付时,应尽量向对方公户支付,以免被认定为虚假交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其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扣除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虚开税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虚开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的罪,对单位处以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假税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假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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