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英语:Credit)。 Card,又称贷记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和支付方式,是一种简单的信用服务。信用卡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等功能。信用卡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而产生的现代支付工具。随着手机等快速支付工具的普及,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由于信用卡用户缺乏信用卡相关知识和法律意识,很多人错误地认为透支信用卡只是一种民事行为,却不知道它已经构成犯罪 【法律咨询】宋女士咨询:我是A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的业务主要是和一些欧洲客户合作。我喜欢参加活动,认识很多朋友。王女士是我的朋友之一。王女士主要从事古董字画业务,自己开茶馆。我经常去他那里喝茶聊天。我去王女士的茶馆喝茶的时候,王女士跟我聊生意的时候提到,由于最近市场低迷,古董字画的价值大幅缩水,现金紧张。 我看到王女士说的是真的,打算帮她,但不想用公司的钱,王女士告诉我,想借我的银行信用卡,透支一些钱用于商业使用,王女士看到我有点犹豫,也给我写了承诺,承诺按时还款,不会给我留下任何不良记录。我看到王女士很真诚,我很瘦,同意了她的要求。 我把信用卡借给了王女士,王女士对我表示感谢。接到银行电话后,告诉我透支22万元两个月没还,让我尽快归还,我很惊讶,急忙联系王女士,王女士说会尽快归还,然后开始逃避,我听朋友说王女士在外面借了很多钱,因为不能按时归还,一段时间前她的古董店也被抢了。因为信用卡是以我的名义发行的,我担心我会参与其中。想问一下,我也构成了犯罪吗? 你好,宋女士,你不构成犯罪,但王女士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 【理论学习】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量财产的行为。使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无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式进行诈骗。本罪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本罪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产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是直接的,行为人主观上也必须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信用卡欺诈罪是一种欺诈犯罪,该罪与欺诈罪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行为人以信用卡为犯罪工具进行欺诈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定罪处罚。 律师分析信用卡,又称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支付方式,是一种简单的信用服务。信用卡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等功能。信用卡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而产生的现代支付工具。随着手机等快速支付工具的普及,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由于信用卡用户缺乏信用卡相关知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误以为透支信用卡只是一种民事行为,却不知道已经构成犯罪。 恶意透支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其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恶意透支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故意的,而是因过失而透支的,不构成恶意透支。虽然是故意的,但不是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治疗、救援等紧急资金,短期透支借款,事后积极返还,不构成恶意透支。 其次,恶意透支侵犯的对象不仅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还包括信用卡管理制度。恶意透支的对象是持卡人本人持有的信用卡,欺诈、伪造、无效、拾取或盗窃的信用卡不是恶意透支的对象,而是欺诈或盗窃的对象。 第三,恶意透支客观上表现为透支金额大;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的透支;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第四,恶意透支的主体是持卡人。持卡人分为合法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合法持卡人是指以合法身份证明向银行申请并批准领取信用卡的人。实际持卡人是指实际持有和使用信用卡的人。合法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有时可能因特殊原因不是一个人。合法持卡人作为信用卡所有人,故意放任实际持卡人的犯罪行为,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 结合本案,宋女士作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明知不得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仍借给王女士,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和后果。王女士借用你的信用卡后,肆意挥霍透支费用,金额达到22万元,涉嫌构成信用卡欺诈罪。刑法行为与责任同等的原则,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由行为人王女士承担,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实施恶意透支,不构成犯罪。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王女士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偿还了所有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王女士在法院判决前偿还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虽然宋女士不构成犯罪,但宋女士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银行信用卡损失。 律师提醒透支明天的钱实现今天的梦想,今天喝醉已成为当前消费的口号。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也满足了这种快速消费的需求。早期消费带来的虚荣心使许多人沉迷于诱惑,最终成为卡奴隶。对于一些企业家来说,由于银行贷款的困难,他们也会选择使用信用卡透支的方便条件,选择透支,但如果透支金额太大,很可能会转化为信用卡欺诈罪。 虽然信用卡有刺激消费的作用,但透支的钱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偿还,所以持卡人应该根据自己的能力来做。特别是那些还款能力有限的人,应该仔细透支。如果透支后还款突然发生变化,也应及时与发卡银行联系,说明情况。被银行催收后,即使无法一次性偿还,也要想办法按照银行最低还款金额的要求偿还部分,挽救信用,避免构成刑事犯罪。 在生活中,由于信用卡使用方便,有向他人借信用卡的行为,在亲友之间尤为明显。由于家庭、人际关系、面子等因素,很少限制借用信用卡的人的使用。一旦恶意透支,损失往往难以弥补。对于合法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虽然责任主体是实际持卡人,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合法持卡人有自由使用的主观过错,很可能被定义为信用卡欺诈罪的共犯,建议不要随意借用信用卡或身份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持卡人与发卡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银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三个月以上仍不归还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大量透支,无法归还; (二)肆意挥霍透支资金,不能归还的; (3)透支后逃跑,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大额;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巨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特别巨额。 恶意透支金额是指持卡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拒绝归还或者尚未归还的金额。不包括发卡银行收取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人民法院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判决宣告前偿还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金额较大,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二)第五十四条规定:[信用卡欺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欺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 (1)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欺诈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无效信用卡,或者使用他人信用卡,欺诈活动,金额超过5000元; (二)恶意透支,数额超过1万元。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以上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
别人借我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怎么办(信用卡被朋友恶意透支)
发布时间:2022-02-28 10:27:15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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