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 律师团队

做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怎么判刑)

发布时间:2022-03-17 10:21:33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69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而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刑事制裁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一旦实现,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致命打击,企业主和管理人员将面临牢狱之灾。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企业和管理者认为刑事犯罪离自己很远,严重缺乏刑事风险防范意识,不自觉地被动甚至主动陷入刑事法律风险。

  目前,企业合规经营是企业法律服务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律师事业的公司管理经验和东华大学MBA学习简历,分析讲解了企业经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高频刑事风险事件和行为,希望能为相关领域的员工提供一些参考,让大家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界限,积极规避刑事风险。

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怎么判刑)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按照税法规定退还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退还以往纳税环节的已缴税款。

  在上海和许多沿海城市,有许多进出口贸易公司或有进出口资格的公司。出口退税也是这些公司的常规经营,有的委托代理经营,有的贸易量大的公司会有专门负责出口退税的经营部门。

  犯罪行为

  在出口退税操作过程中,必须规范操作,避免出现在《关于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销售合同;(二)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付款单等相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假、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2.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出口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

  (3)虽然有货物出口,但虚构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等因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的出口退税;

  (4)以其他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

  (5)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仍违反国家进出口经营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货源、汇票、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以本罪论处。

  犯罪主体

  1.增值税发票开具环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单位。

  2.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公司、企事业单位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3.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进出口退税罪的,从重处罚。

TAG标签: 骗取出口退税罪
华荣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9665-080

邮箱:295575279@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层

微信咨询

华荣律师事务所 400-966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