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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络上赌博的赌资怎么认定(为什么网络赌博的投注金额不能直接等同于赌资金额)

发布时间:2022-03-23 11:14:06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78

  (1)抛砖引玉。

  公安部监督的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大网络赌博案件涉及全国4万余人,流量超过46亿元,提现3.3亿元,查获赌资2700多万元。

  本案资金流超过46亿元,提现金额3.3亿元,查获赌资2700多万元。前者和后者之间的金额不匹配。笔者认为,如果资金流是提现金额和查获的赌资,就无法解释40多亿元的差额在哪里。更直观的理解是收入金额,通过提现或账户资金反复投注,共同产生资金流;资金流量可能属于累计投注金额,但不能直接理解为赌资金额。

  (2)理论观点。

  有人认为,网络赌博资金的规模是评价赌博相关犯罪社会危害的重要指标;但笔者认为,通过投注累计点数确定赌资金额,并不能客观反映真实资金规模。因为参与网络赌博的人参与赌博的资金很少,可能会反复投注,积累巨额投注点,参与赌博的时间越长,累计投注点越大。但客观上没有与累计投注点相对应的真实资金,两者往往差别很大。而且,不同的赌徒用同样的资金参与网络赌博,由于各种因素,累计投注点会有所不同。如果按照累计投注点数量犯罪量刑,会导致用同样资金参与网络赌博的人犯罪与非犯罪、轻刑与重刑的重大差异,不能体现犯罪与重刑相适应的原则。

个人网络上赌博的赌资怎么认定(为什么网络赌博的投注金额不能直接等同于赌资金额)

  (三)司法解释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金额可以根据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获胜的点数乘以每一个实际代表的金额来确定。《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网络赌博犯罪的赌资金额可以根据网络上投注或者获胜的点数乘以每一个实际代表的金额来确定。无论是线下赌博还是线上赌博,《解释》和《意见》都规定了赌资金额是以投注金额和获胜金额两种方式计算的,但没有详细说明两种认定方式的具体计算方法。

  (4)多局投注式网络赌博司法判例分析。

  以华某羽等人开设赌场案为例一审:(2014)松刑初字2055号,二审:(2015)沪一中刑终字206号,再审:(2016)沪刑再2号)。检察机关指控原审被告华某羽提供的vnm5688账户投注金额超过200万元。这一数据是赌徒朱某林利用原审被告华某羽提供的10万元账户中的虚拟点数。在事先约定的投注中,下限内反复投注滚动叠加的数字是多局投注金额的总和,赌资金额与初始投注金额偏差较大,会对被告产生极不公平的结果。假设赌徒3人,每人携带10万元现金进入线下赌场互相赌博,最终赌资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但而,如果三名赌徒使用10万元的赌博账户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以每场比赛一人投注的累计总额作为赌场人员的赌资金额,以10场赌博为基准,没有盈利,每场比赛损失1万元,投注金额从10万元依次减少,投注金额超过30万元,高于线下多人赌博的赌资金额。

  本案检察机关抗诉认为赌资金额应当按照累计投注金额计算。但法院认为,检察机关采用的方法不可操作,会与线下网络赌博赌资计算方法产生巨大偏差,不利于案件审判的公平性;笔者认为,网络百家乐赌博中的投注金额类似于证券交易中的交易量。该金额的特点是可以在账户金额内连续反复投注,并在结算周期内将每次投注的金额积极相加。

  因此,每次结算时累计投注金额可能远远超过赌徒实际初始投资金额。因此,本案网上赌博以初始投注金额和获胜金额作为赌资金额的计算方法是合适的。

  (5)点石成金。

  笔者认为,在网络赌博案件中,累计投注金额和银行流量更容易被司法机关查获。但由于累计投注金额往往远大于赌资金额;如果将累计投注金额认定为赌资金额,可能将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开设赌场罪案件错误认定为情节严重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开设赌场罪案件,不利于审判公平,对被告人也不公平。因此,在认识到网络赌博累计投注金额不等于赌资金额后,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赌资金额和计算方法,这是办理开设赌场罪案件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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