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取得的证据应重点审查合法性和电子数据的客观性。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欺诈犯罪组织,可以认定为犯罪集团。 首先,有明显的主要成员,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的流动性电信网络欺诈犯罪组织,可以认定为欺诈犯罪集团。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人员多,组织严密,层次分明,各环节分工明确。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有明确的主要成员和固定的主要成员。其他人员虽然有一定的流动性,但可以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组织、指挥窝点、控制欺诈诈骗窝点、控制诈骗所得资金、制定犯罪计划的,可以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并按照集团所犯的一切罪行处罚。 对负责协助主要分子设立窝点、招聘培训师等发挥积极作用的,或者长期加入,通过接听电话诱骗受害人。诈骗次数多、诈骗金额大的,可以依法认定为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诈骗次数少、诈骗金额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可以依法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如何审查从境外取证的合法性。 (一)审查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 (2)根据有关条约、司法互助协议、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或者国际组织委托的证据,应当注意审查有关程序、程序是否齐全、证据收集程序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没有规定和规范的,一般要求提供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由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使领馆认证。 (3)委托取得的境外证据,应注意审查过程是否连续,手续是否齐全,交接项目是否完整,交接清单记录的项目信息是否一致,交接清单是否与交接项目一一对应。 (四)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境外证据材料,应当按照条约等有关规定进行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使领馆认证。 三、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客观性。 (1)审查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真实性。通过审查存储介质的扣押、移交等法律程序和清单,核实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收集、存储、识别、检查等环节是否保持原始性和同一性。 (2)检查电子数据本身是否客观、真实、完整。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和收集过程,验证电子数据是否从原始存储介质中提取,收集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技术规范。从境外获取的存储介质中提取的恢复电子数据应进行无污染识别,并以获取设备的时间作为识别的起始基准时间,以确保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完整。 (3)审查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通过审查案例中的文字证据是否能与电子数据相互确认,不同的电子数据是否能相互确认,验证电子数据中包含的案件信息是否能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互确认。 四、紧紧围绕电话卡和银行卡审查认定案件事实。 处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定受害人数量和诈骗资金数额的相关证据,应当密切关注电话卡、银行卡等证据的相关性,确定犯罪事实。 (1)通过电话卡建立被害人与诈骗犯罪组织之间的关系。通过审查诈骗犯罪组织使用的网络电话号码记录清单,被害人收到诈骗电话号码的陈述和被害人提供的通话记录细节,确定被害人与诈骗犯罪组织之间的关联性。 (2)通过银行卡建立受害人与欺诈犯罪组织之间的关系。通过审查受害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客户通知、欺诈犯罪集团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和互联网软件聊天记录,核实受害人转账账户是否存在,确定受害人与欺诈犯罪组织之间的相关性。 (3)将电话卡和银行卡结合起来,确定受害人和诈骗金额。审查受害人接到诈骗电话的时间,将钱转到诈骗犯罪组织指定账户的时间,是否确认诈骗犯罪组织手机或电脑中存储的聊天记录中受害人的账户信息和转账时间。相互关联确认的,可以认定为案件受害人,受害人实际转账金额可以认定为诈骗金额。 |
境外网络诈骗证据怎么认定(境外诈骗判刑需要证据吗)
发布时间:2022-03-28 10:34:45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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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网络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