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研究高利贷被控欺诈犯罪的无罪辩护规律,本文以法院无罪案件为切入点,研究了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探讨了高利贷被控欺诈的要点,以及如何进行准确有效的无罪辩护。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第36号刑事判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积,李构成欺诈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直接判决杨积,李无罪。 本案无罪判决依据: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积,李构成欺诈的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被告人杨积,李的行为不符合欺诈犯罪的犯罪要求,其指控无法成立。 无罪的原因如下: 一、对被告杨积某行为客观方面的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杨积借钱支付高息受害人李某用于证券、期货交易,贷款没有向受害人李某隐瞒股票交易的真相,借款受害人的钱实际上用于股票交易,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受害人李明知被告杨积因投资证券、期货等资金短缺,自愿向杨积借款投资。 被告杨积在股票交易过程中也告知受害者损益,虽然没有告知损失的全部事实,但股市有风险,受害者知道股票有损失风险,为了赚取高利息隐瞒家人向亲戚朋友借被告杨积用于股票交易,没有错误理解财产处罚。 因此,被告杨积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素。 二、对被告杨积某行为主观方面的分析。 被告杨积承诺按季度清算利息给李某。事实上,杨积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将李某现金归还23.6万元,通过网银将李某92.4万元归还。在借来的资金全部亏损的情况下,杨积、李某出售了一栋住宅楼,筹集了51万元归还李某,共归还李某167万元。 上述事实表明,被告人杨积某自始至终都在积极归还李某的款项。对于剩余未归还的部分款项,杨积某和李某共同签署,向李某出具借据,仍在努力归还。以上足以说明被告人杨积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用被害人李某的款项的目的。 因此,被告杨积的行为也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三、对被告李某行为的分析。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虽然被告李某知道丈夫杨积借钱炒股,但他并没有实际参与炒股,亏损情况也不得而知。 只是应被害人李某某的要求,与被告人杨积某共同在借据上签名借款,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主观表现和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因此,与被告被告杨积某诈骗他人财产的共同故意。 四、分析被告人杨积某、李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李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李某为了赚取高额利息,隐瞒家人向亲友借款后,自愿借给被告人杨积某炒股。当投资损失无法收回资金,无法向家人、亲友解释时,他自杀了。与第二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刑法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杨积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李某某钱财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隐瞒投资股票亏损的事实。杨积某与李某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未偿还贷款属于民事违约,不构成诈骗罪。 同样,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和被告人杨积某主观上有欺诈他人钱财的共同故意。被告人李某没有直接向李某借钱,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与杨积某共同隐瞒投资证券、期货损失、股票交易记录等欺诈行为,华龙证券交易账户与李某无关。杨积某炒股时,李某在西峰工作。因此,指控李某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依法诈骗罪。 |
高利贷被控诈骗罪(从高利贷被控诈骗案看无罪判决的要点)
发布时间:2022-03-28 10:37:5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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