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 律师团队

做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银行高管转移2.5亿储户存款,谁负责?(储户存款被银行转走)

发布时间:2022-03-29 10:32:37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774

  案情简介

  梁佳是某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主要负责个人业务,包括储蓄、理财、个人贷款等。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佳以贷款企业做出存款贡献为由,通过梁乙等三名中间人找到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并以每月4.5%的利率办理大额存单。此外,还有2%的额外贴息,诱使28人存款2.5亿元。期间,梁佳与下属(时任梁佳助理)合作时,用假大额存单替换了真实存单,骗取了客户的存款密码,然后以业务需求为由骗取了客户的身份证原件。有了证件和密码,梁佳将储户的钱全部转入银行账户。最后,梁佳的助理向警方自首,第二天梁佳被警方抓获。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梁甲因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

  时某及其他两名犯罪分享七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银行高管转移2.5亿储户存款,谁负责?(储户存款被银行转走)

  责令各被告人退还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

  判决书没有反映银行的责任。

  本案最大的争议是,梁佳是否将28名被害人共计2.5亿元的存款转移给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如果定性为职务侵占,作为受害人的银行应赔偿储户的损失;如果定性盗窃,银行将没有赔偿义务。

  我们不妨先看看刑法中职务侵占的定义。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其构成要件分析:

  (1)主体方面: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案中,梁佳是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虽然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要求,但不能排除梁佳利用其身份实施其他犯罪的可能性。

  (2)行为内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大量单位财产。刑法理论的一般理论和司法实践都认为,职务侵占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欺骗、侵占单位财产以及其他将单位财产占有现有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主管、管理、经营和处理单位财产的便利条件。然而,这里的管理、管理和处理并不意味着普通意义上的处理,而是指对单位财产的控制和控制;换句话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自我决单位财产的权力和权力,而不是利用工作机会。

  在本案中,梁佳在转移资金的过程中,以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的身份为掩护,支付约定的回报和部分被害人存单到期后通过银行账户返还本金,使被害人误以为存单款仍在被害人控制之下。其实存单是梁某伪造的,不是真银行出具的存单。真正的目的是窃取被害人的密码和身份信息,然后从银行转移存款。梁佳虽然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也知道自己不能利用自己的职务,利用虚假手段直接从银行账户中提取被害人的存款,于是通过上述方式完成了对被害人存款的非法占有。简单来说,梁佳通过伪造存单骗取存款人的密码和身份信息,成功转移了存款人的存款。转账不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而是通过骗取存款人的密码和身份信息转账。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银行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受害者来说,梁佳的月利率4.5%的大额存单,加上2%的额外贴息基本上应该很容易判断出问题,遇到这样的高息诱惑时要谨慎对待。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个人信息必须保密,密码不能随意披露。身份证应当在现场交给银行办理业务,不得交给他人办理。

TAG标签: 银行存款转移
华荣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9665-080

邮箱:295575279@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层

微信咨询

华荣律师事务所 400-966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