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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骨里吃出塑料渣怎么办?(排骨里吃出塑料渣法律追责)

发布时间:2022-03-29 10:37:15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1771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6日,梁通过朴X平台购买了一家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的猪排骨,费用23.9元。在吃排骨的过程中,一小块塑料插入牙龈,盘子里剩下的排骨中也发现了少量的塑料碎片;梁立即从平台上购买被告生产的排骨进行验证。打开这盒排骨后,他手动检查了几个白色塑料颗粒和碎片。经过反复流水冲洗后,他煮熟了,汤的表面漂浮着少量的塑料残留物。梁拍摄的视频显示,排骨用清水冲洗后煮汤,汤中仍有少量塑料残留物。梁买了几次被告生产的排骨,放在冰箱里。梁的购买记录和发票显示,梁购买上述排骨共花费177.01元。

  生产者肉类公司证实,塑料碎片属于切割排骨的塑料砧板上残留的塑料。梁认为,排骨用清水冲洗后,汤中仍有塑料残留物,高温烹饪后的塑料残留物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肉类公司称其生产的排骨为初级农产品,排骨本身经检验合格,无质量问题。顾客购买排骨后应仔细清洗。如果顾客没有彻底清洗排骨,砧板上的塑料残留物就会留下,责任不应由他们承担,拒绝赔偿。

排骨里吃出塑料渣怎么办?(排骨里吃出塑料渣法律追责)

  此外,2021年6月27日,梁某带着幼子豪豪豪到XX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抽血、验尿等检测费用448.23元。同时,梁某提交了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服务费349元。检测报告显示,内容为梁某幼子豪豪环境激素风险个人评估,风险来源为DBP(主要PVC塑料塑化剂)

  判决结果

  1.被告肉业公司退回原告梁某购买被告生产的排骨货款177元;

  2.被告向原告赔偿1770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XX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448.23元;

  4.被告向原告支付环境激素风险个体评估检测费用349元。

  律师解读

  1.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是企业的重灾区。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315晚会的焦点。每年都有企业上榜,每年都有企业道歉,但每年都有新企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让我们看看过去三年315晚会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

  2020年315晚会曝光了汉堡王过期面包。几个月后,蜜雪冰城因篡改食品日期而登上热搜;2021年315晚会曝光瘦肉精事件,瘦肉精羊流向多个地方;过去2022年315晚会曝光了土坑泡菜生产的内幕,踩老坛泡菜的场景令人震惊,不少电商平台紧急下架

  在如此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上,一些企业将问题归因于加盟商。OEM工厂,背后暴露的是他们忽视控制的漏洞,这也加剧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在这种情况下,肉类公司并没有真正面对自己的错误,主动承担责任,而是把锅扔给消费者,最终由法院判决承担责任。

  2.食品生产者承担哪些食品安全责任?

  (一)民事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形式有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声誉、道歉等。相关责任已在《食品安全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辑》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特别规定了第一责任制的先行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消费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收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第一责任制,先行赔偿,不得推卸责任;生产者负责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经营者负责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价格十倍或者损失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除了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误导消费者的缺陷外,还有食品标签和说明书。

  在这种情况下,肉类公司被判退还购买177元,按购买10倍赔偿1770元,同时支付消费者448.23元和349元。

  (2)行政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可能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暂扣、吊销许可证、暂扣、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详细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加强了重复违法行为的打击,坚决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正常发展,建立了禁止违法责任的制度;同时,《广告法》也对虚假食品宣传作出了特别处罚规定。

  (3)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关犯罪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适用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附加罚、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同时,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详细阐述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嫌犯罪的,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犯罪提供了有力武器。

  3.只有生产者回归初衷,消费者才能安全健康!

  食品安全健康无疑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最基本的底线,但正是这一底线屡屡突破,让广大消费者感到紧张。只有当食品生产者回到他们的初衷,消费者才能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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