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研讨会纪要》指出,在审理贷款欺诈案件时,应严格区分贷款欺诈和贷款纠纷的界限。并指出, 合法取得贷款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未偿还贷款的,不得以贷款欺诈罪定罪处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不具备贷款条件而采取欺诈手段取得贷款,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偿还贷款,如管理不善、欺诈、市场风险等,不得以贷款欺诈罪定罪处罚。然而,该记录并没有明确指出贷款欺诈和贷款纠纷的界限,也没有明确的依据来区分司法实践中的两者。 刑事律师通过查阅相关案件发现,在部分贷款诈骗罪中,被告人和辩护人会主张与银行存在正常的贷款纠纷。法院大多严格按照《纪要》中指出的两种贷款纠纷审理此类案件。 在赵某秀贷款诈骗案((2017)黔刑再4号)中,在出庭检察官和辩护人中,被告人就证实赵某秀贷款诈骗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不足,证实赵某贷款诈骗动机的证据不足,隐瞒查封事实取得贷款的行为不足以直接认定为贷款诈骗。 在王某峰贷款诈骗案((2018)金10刑终219号)中,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贷款诈骗罪,被告人拒绝接受,以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不打算提供虚假身份证明,也不失去还款能力或逃跑,与银行是正常的贷款纠纷,不足以成为贷款欺诈,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因此撤销原判,发挥重审。此案尚未跟进。然而,刑事律师认为,如果被告上诉可以被证明,法院很可能认定为贷款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贷款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欺诈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至于贷款纠纷,通过对上述记录内容的解释,有两种贷款纠纷:一种是合法取得贷款,但后续使用和偿还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相当于违约;另一种是使用欺诈手段获得贷款,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有能力偿还或不能偿还。 第一种贷款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第二种贷款纠纷属于非法边缘,即虽然行为人欺骗了贷款,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欺诈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偿还的能力可以帮助确定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归根结底,这两种贷款纠纷都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收回债权。 通过查阅案件,刑事律师认为大多数人应该对以下情况有疑问:即合法获得贷款,但随后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构成贷款欺诈罪? 首先,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不符合贷款诈骗罪中的以诈骗手段取得贷款。因此,这种情况不应在贷款诈骗罪的框架内讨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且未偿还的,应当根据具体用途进行评估。用于正常经营活动或者偿还债务、个人消费的,是刑法无法规定的行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根据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确定可能构成的犯罪。 结语 贷款欺诈和贷款纠纷可能会被到期未偿还混淆,但如果根据记录中提到的两种不应定罪和处罚贷款欺诈的情况来判断,如何区分两者仍有痕迹可循。合法取得贷款的,排除构成贷款欺诈罪;以欺诈手段取得贷款或者只是非法经营取得贷款的,取得贷款后的行为不反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得以贷款欺诈罪定罪处罚。 |
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区别(如何区别借贷纠纷和诈骗)
发布时间:2022-04-01 10:09:2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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