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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债的立案标准(暴力讨债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2-04-06 10:22:47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1456

  当还债自然的思想遇到不诚实或恶意拖欠时,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会恶化升级,暴力讨债、入室逼债、堵门要债、偷钱还债、非法拘禁等。

  暴力讨债罪不是刑法规定的罪名,更不用说立案标准了。暴力讨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二)追捕、拦截他人;(三)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公私财产;(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收集高利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犯他人住房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

暴力讨债的立案标准(暴力讨债罪量刑标准)

  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非法债务的催收往往伴随着跟踪、伤害、限制人身自由、破坏财产等行为,可能会触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名,但只有催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这种行为是以寻衅滋事罪来规范的,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这一次,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被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填补了高利贷甚至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

  1.有哪些非法手段?

  刑法规定的非法手段列举了三种没有其他条款的行为方式: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软暴力)

  第一种是暴力;第2.3条是反黑手党和常规贷款斗争中总结的类似软暴力行为。

  当不同类型具体行为的情节要素和危害结果不符合备案标准时,是否考虑将不同类型具体行为的情节要素与危害结果混合评价是犯罪要素解释和适用的重大问题。如果提倡三种具体行为可以混合评价,则认为三种具体行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理论上,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可以解释为属性。

  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暴力,要求暴力。胁迫正的现实可能。

  。而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则属于软暴力的范畴,只要足以让他人认为暴力、胁迫是现实的。

  两者也有竞争和合作的可能性。事实上,在草案的第一稿中,有三种具体的行为方式及其情节要件:(1)使用暴力和胁迫方法;(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犯他人住房的情节较轻;(3)恐吓。

  .跟踪。骚扰他人,情节严重。从这个表达中我们可以看出,三种具体的行为方式是根据行为的性质从重到轻,情节从轻到重排列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具体行为的情节要求和危害结果不能分开。

  符合立案标准的,允许在刑法理论和实践领域遵守。

  混合评价轻行为吸收重行为的原则。然而,在之前的《软暴力意见》中,暴力与软暴力性质的平行性已经明确。

  最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三种具体行为的情节要件统一规定为情节严重,

  本质上,三种具体行为在立法上没有区别。因此,当不同类型的具体行为不符合备案标准时,不得对不同类型的具体行为进行混合评价。也就是说,当每种具体行为的危害结果和情节要件不符合收集非法债务罪的入罪门槛时,不宜以犯罪论处行为人,以免刑法不当扩大打击范围。

  2.使用暴力和威胁的方法是什么?

  使用暴力。威胁法并没有规定暴力的程度。威胁的程度和伤害的程度,也就是说,只要使用暴力。威胁。强调行为,不注意结果。

  收集非法债务罪可以说是从寻衅滋事罪中细化出来的,并得到了准确的打击。它是由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对象引起的,在行为方式上也有重叠之处。具体来说,收集非法债务罪也可以表现为暴力殴打他人或者恐吓、虐待等寻衅滋事方式。然而,收集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也有明显区别。寻衅滋事罪是不合理的。借故生非,或者试图谋杀,而收集非法债务罪的行为人是要求非法债务。

  3.非法催收合法债务是否构成本罪?

  本罪只打击高利贷催收产生的债务等非法债务,但在索取合法债务的过程中也可以采取类似的非法手段,但不构成本罪。因为债权人非法催收合法债务的原因往往与债务人履行义务有关,不应与催收非法债务相比。使用非法手段催收合法债务,符合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构成条件的,可以论处有关犯罪。

  暴力讨债入刑,无疑对打击和规范贷款市场催收行为有明显效果。它总是提醒非法催收人员,一个粗心的举动可能违反刑法。

  同时,也提醒群众通过正式渠道借款,准确识别常规贷款,避免财产损失,暴力收集非法债务,法律规定,应及时报警,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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