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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渎职罪七种情形(村干部失职渎职依据)

发布时间:2022-04-07 10:21:24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2135

  村干部属于基层自治组织成员,通常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因此一般不具备渎职罪的主体身份。村干部渎职罪的七种情形是指我国立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七种情形: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这七种情况如下:

村干部渎职罪七种情形(村干部失职渎职依据)

  1.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管理;

  2.社会捐赠公益事业资物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的问题:

  1.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的范围。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主要指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经济协会、经济合作社、农业工商联合企业等负责村经济活动的组织人员,一般不包括村民组组长。

  2.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般来说,区分简单的自治事务和行政工作;区分村集体自有财产和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时代管理的财产。

  (1)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的管理,主要是指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通过政府渠道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发放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不包括村民自筹或者直接与村对口支援取得的相关资金和资金的管理。

  (二)社会捐赠公益事业资金的管理,主要是指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政府发放的社会捐赠公益事业资金。

  (3)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主要是指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协助政府对国有土地进行经营管理,不包括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包括国家征用土地后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的管理。

  (5)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工作,如协助政府组织县、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等,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正在组织村基层群众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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