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作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盗窃金额和情节规定了三个处罚范围。具体适用方面,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分别是1998年盗窃数额标准,1999年铁路运输盗窃数额标准,2007年盗窃、抢劫、欺诈、抢劫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解释,2013年,2018年《关于盗窃、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这些司法解释具有相同的效力和相同的法律水平。盗窃罪的处罚和量刑标准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打击盗窃罪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自1998年以来,我们可以看到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在不断变化,这与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呈现出时间和地点差异化的特点。 (一)准确把握盗窃相关司法解释适用的顺序水平。 目前,由于不同时期的法律解释没有明确废除,因此在具体适用中,应区分法律适用的优先级。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刑事司法解释适用时间效力条例》明确规定了司法解释的效力和适用水平: (一)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法律执行期间。 (二)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未经司法解释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依照新司法解释处理。 (3)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中有司法解释的,按照旧司法解释办理,但按照从旧到新的规则,新司法解释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司法解释。 (4)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办理的案件,根据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的,不再具有可追溯性。 简单地说,在盗窃的司法解释中,最新的司法解释,即2013年和2018年的相关司法解释,应优先考虑盗窃案件。以前发生的案件,按照盗窃发生时的司法解释处理。 (二)盗窃罪入刑,量刑数额标准。 根据2013年的司法解释,盗窃罪入刑标准分为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 1.达到大量的入刑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 2.达到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为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此外,各省辖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情况,确定本地区在该数额标准范围内实施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如火车、高铁等被盗,被盗地点无法核实的,处罚金额按受理案件所在地确定的金额标准执行。 如果是盗窃毒品、枪支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不按数额量刑。 此外,盗窃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金额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三)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的估价计算标准。 盗窃罪的对象不仅包括现金、贵重物品、手机、电器等可以直接标明有效价格的产品,还包括许多不能直接衡量有效价格的财产。因此,有必要根据无标准对被盗赃物进行价格评估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被盗财产的数额: 1.盗窃外币的,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期间境内银行人民币对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境内银行外币在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2.盗窃电力、天然气、自来水等物品,(1)按盗窃数量和单价计算;(2)数量不能核实的,以盗窃前6个月的平均正常用量- 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平均用量计算盗窃金额;(3)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6个月的,按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平均用量计算 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计算盗窃金额。 3.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销售的,(1)根据赃物销售金额确定盗窃金额;(2)明知盗窃或者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的,按照合法用户支付的费用确定盗窃金额;(3)不能直接确认的,按照合法用户月支付金额减去盗窃,复制前6个月的月平均电话费计算盗窃金额;(4)合法用户使用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电话费计算盗窃金额。 4.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据的,盗窃金额按票面金额、盗窃时应得的水果、奖金或奖品等可得收益计算。 5.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据,(1)已兑现的,按现金部分财产价值计算盗窃金额;(2)未兑现,但不能挂失、补发、补发的,按给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金额。 |
盗窃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是多少(刑法盗窃罪的数额标准)
发布时间:2022-04-12 10:06:35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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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