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主观过错模式的正当依据。 在企业相关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什么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证明企业没有主观过错,然后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企业独立意志理论和有效监督理论来进行理论论证。 首先,根据企业独立意志理论,企业作为一种生命有机体,虽然没有自然人那样的生理意识和意志,但可以具有法律意义和意志。传统的法人犯罪理论基于内部人员的犯罪行为,忽视了企业的独立意识和意志。 事实上,无论是企业管理者、内部员工、子公司还是第三方合作伙伴,他们的犯罪行为都不一定反映企业的整体意志。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一般来说,集体决策后发布的公司章程、合规政策和员工行为手册是反映其整体意志的抽象企业行为。企业对合规管理采取的合规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合规培训、合规文化传播、合规奖惩、制度整改等措施,属于反映企业整体意志的具体企业行为。 通过上述抽象的企业行为和具体的企业行为,企业向我们展示了与相关人员完全不同的意识和意志。一方面,企业意识到相关人员可能实施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通过发布合规章程、合规政策和员工手册,承担注意义务和警示义务,表明企业对相关人员可能有清醒的认识,通过合规管理防止内部违规,也有明确的判断。 另一方面,对于相关人员的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后果,企业通过合规管理机制责任人采取了惩戒措施,采取了预防、制止和识别违法行为的动态管理流程,体现了企业不追求、放任危害结果的主观意志,也表明企业在疏忽或过于自信等方面没有过错。 因此,在企业实施合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企业通过合规管理行为表现出不鼓励甚至禁止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志。任何相关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再反映企业的主观意识和主观意志,而是纯粹的个人行为。正是这种合规管理制度的建立,在切断企业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方面发挥了作用。 其次,根据有效监管理论,一旦企业成长到较大程度,往往面临外部监管失败的问题。如何加强企业内部监督,使大量相关人员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防止企业法律风险的许多方面,成为公司治理的实际问题。一般来说,即使企业决策层有金眼睛,也很难禁止高管、员工、子公司和第三方的违法行为。 例如,虽然董事会一再发布禁令,但负责业务的高管也可以鼓励或允许部门人员采取侵犯个人信息、非法经营、虚假发票等违法行为;虽然企业管理层反复强调环境保护,但负责环境保护的高管或员工仍可能采取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降低运营成本;虽然企业制定了相关的依法经营政策,但子公司仍可能采取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寻求商机;虽然企业要求供应商、代理商和经销商依法经营,但这些第三方仍可能采取非法行为,包括商业贿赂,以增强其竞争力。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那些行政监管部门要想从外部有效预防、识别和应对,不仅成功率低,而且效果不显著。 在外部监督效果不佳的情况下,加强企业内部自我监督已成为防止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唯一途径。然而,建立合规制度和实施合规管理机制是一种昂贵的治理方法。如果没有强大的外部激励,几乎没有企业愿意主动采取这种公司治理方法。其中,对于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的企业,建立合规犯罪机制,不再对企业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最重要的激励机制。 为了达到这种合规激励的效果,刑法需要建立主观意志推理逻辑,即在企业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推定企业有预防意识和意志,防止相关人员犯罪行为,不再承担相关人员行为可能造成的刑事责任。因此,合规管理制度的实施不仅是证明企业没有犯罪过错的依据,也是企业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 以上两个方面的论证适用于非系统性企业犯罪案件。毕竟,区分企业责任与企业相关人员责任的关键在于判断企业是否对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有主观过错,而不是企业集体决策或企业负责人决定实施犯罪。 合规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正是切断企业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的效果,也有助于实现企业对相关人员的有效内部监督。但一旦企业实施系统性犯罪行为,可以充分证明企业的主观意识和意志,明确认定企业的犯罪行为和主观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建立了合规管理制度,也是徒劳的,不能发挥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这种合规管理制度的存在最多可以成为对企业进行广泛刑事处罚的依据,而不是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依据。 |
免除主观过错模式的正当依据?(如何认定主观具有过错)
发布时间:2022-04-15 10:11: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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